名譽侵權一般賠多少錢合適(名譽權侵權的賠償多少)
名譽權是一項受法律嚴格保護的重要人格權,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網絡社交平臺也具有了公共空間的屬性。但部分網絡公眾法律意識淡薄,誤將微信群、朋友圈等平臺視為個人自由空間,往往為了一時泄憤,隨意發表不當的個人言論,導致網絡名譽權侵權事件頻頻發生。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微信群發表不當言論構成侵權
基本案情
A公司在某小區開了一家美容店,M女士系該公司的股東兼任美容師。某日,K女士陪同住小區的另一業主到該美容店,K女士因此前祛斑事宜與M女士發生口角,經派出所處理,K女士被行政拘留三日。A公司、M女士在小區業主微信群中,發現群主發布了對他們辱罵或污蔑的言論,并將M女士移除微信群。A公司、M女士遂將K女士訴至法院,請求K女士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K女士稱自己不是群主,不清楚該情況,自己沒有在微信群里發過損害原告名譽的信息,只與鄰居、朋友說過該糾紛。A公司儀器不正規、訛詐客戶等行為,其他人也有同感,公民有言論自由。后經調查取證,確認K女士使用的微信號系該群群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K女士在與M女士發生糾紛后,在雙方共同居住的小區業主微信群中發表涉案言論并使用M女士照片作為配圖,對二原告使用了貶損性言辭,從微信群中其他用戶詢問情況以及網絡信息傳播的便利、快捷特點看,涉案言論確易引發他人對原告經營的美容店的猜測和誤解,導致他人對原告產生負面認識并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故K女士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應當就此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原告要求賠禮道歉,法院予以支持,并綜合K女士過錯程度、侵權行為內容與造成的影響、侵權持續時間、A公司實際營業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A公司的經濟損失和M女士的精神損失。A公司請求精神賠償,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K女士在順義區X房屋門口張貼致歉聲明,并賠償原告A公司經濟損失三千元、M女士精神損失二千元。
案例二 朋友圈等發布虛構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王某與李某合伙經營一家美甲店,并注冊成立了A公司,王某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日,王某與李某因經營理念差異簽訂《散伙協議書》,場地留給李某,但是A公司的對外宣傳品牌與“手機微信號”及“手機號”均歸王某使用。后李某以新的品牌在原址繼續經營美甲店,而王某在同棟樓注冊了B公司并以原宣傳品牌經營美甲店。李某得知后在小區客戶微信群和朋友圈發布信息稱“原某品牌美甲店因為有經濟糾紛,不能繼續運營,請辦卡的客戶@某品牌-XX(王某的微信號)退卡金”。B公司表示因李某發表不當言論后,陸續有客戶詢問、退卡,對公司造成影響。B公司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同時提交微信聊天記錄及朋友圈等予以證明。李某認可自己發布了上述信息,但稱客戶是因為對服務不滿意要求退卡,不認可其發布信息給B公司造成影響。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B公司提交的客戶微信聊天記錄可知,李某在其朋友圈及微信群中發布B公司經營的某品牌美甲店不能繼續經營,并要求客戶找王某退卡金的不實言論,已經造成客戶對B公司產生負面認識,降低B公司的社會評價,故李某的行為侵犯了B公司的名譽權。法院最終判定李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向B公司公開發表致歉聲明并恢復名譽,同時在B公司經營店鋪房屋門口張貼該致歉聲明,另賠償B公司經濟損失五千元。
案例三 上傳短視頻引發名譽權侵權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6日,A男拍攝視頻,在視頻中B男宣讀材料:2008年,K男在借村集體賣樹之機從中貪污近十萬元;2023年,村辦廠關停并轉,K男貪污4萬元;K男將自己私生子的戶口上到D男名下,D男患有精神病,一直未婚。該視頻中還有C男、D男。B男自認通過某軟件將上述視頻內容上傳至網絡。M公司是該移動端視頻App(平臺)的所有者及運營者。根據M公司所提交的材料,M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至7月28日共刪除了五條視頻。針對貪污(涉嫌職務侵占)一事,公安部門出具了受案回執,但尚未有最終結果。針對私生子一事,A男、C男、D男均表示無證據證實,有一些傳言,僅為推測。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A男制作并上傳了相關視頻,視頻中,B男宣讀了相關材料,C男、D男均出現在該視頻內,故該四人均參與了視頻的制作及傳播。相關材料中的內容,針對私生子一節,僅為A男等人的個人推測,沒有相應證據予以證實;針對涉嫌職務侵占一節,相關部門尚未作出認定,即使認為K男有存在職務侵占之嫌,A男等人亦應向有關部門予以舉報,不宜公開予以散布。故判令該四人承擔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的相應責任,并連帶賠償K男精神損失八千元。
案例四 微信公眾號發表文章侵犯名譽權
基本案情
A公眾號系經微信認證的由W公司申請并運營的公眾號,某日,A公眾號上發布一篇名為《揭秘:XX腐化高官帝王般的荒淫生活》的文章,內容包括“XX耗資8億違法所建的神秘Y酒店是XX高層的后宮,各位領導在那里享受著帝王般的荒淫生活……”等內容。W公司表示上述文章系轉載,但無法核實轉載來源。Y酒店對文章及公眾號的認證詳情進行了公證,截止公證當日,文章的閱讀量25147次,點贊114個。早在2023年,Y酒店就曾因上述類似文章內容起訴B公司,法院經審理后判令B公司刪除文章、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W公司在其申請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編輯、發布涉案文章,不當描述一經公開,勢必導致Y酒店的社會評價降低。此前,Y酒店已就相近內容進行辟謠、起訴并勝訴,W公司未予審查、核實。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W公司系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實施的侵權行為,故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在該微信公眾號上進行較為適宜。因Y酒店未舉證證明遭受商譽損失的范圍和數額,綜合考慮文章的篇幅、內容、時間、閱讀量,W公司侵權的過錯程度及影響程度,法院對Y酒店要求賠償商譽損失請求不予支持。最終判決W公司在A微信公眾號連續五日登載致歉聲明,并賠償Y酒店保全公證費1205元。
常見法律風險
(一)侵權人的身份、網絡侵犯名譽權的行為難認定,受害人舉證難度大
涉新興媒體網絡平臺名譽權侵權的關鍵證據是網絡平臺的電子數據信息,而該電子數據證據主要涉及兩方面內容的舉證:一是主體確認的證明,即要證明網絡平臺中如微信聊天記錄、短視頻等相關內容的發布人作為侵權人的身份認定。不同于傳統名譽權侵權,網絡平臺的侵權人身份確認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匿名網絡用戶在網絡服務平臺上發表侵權言論、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日益增多。二是發布內容的證明,即要證明網絡平臺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如微信聊天記錄容易因清理或更換手機而導致信息缺失,如不注意留存,證據內容往往缺乏完整性,且電子數據信息容易被刪改或通過技術手段被偽造,其真實性也是證明的難點。
(二)侵權行為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影響后果難消除
在網絡空間所發生的名譽權侵權行為中,言論往往通過文字、圖片、視頻等多元方式被迅速傳播擴散開來,包括傳播到被侵權人的親朋好友中,使被侵權人的社會評價受到極大影響,對被侵權人造成嚴重的傷害。網絡名譽權糾紛的危害后果不僅僅局限于一個村落、社區或固定的街坊鄰居、朋友圈內,而是經過網絡的傳播,往往擴散范圍更廣,影響難以消除。
(三)網絡公共空間屬性的認定對于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至關重要
短視頻、公眾號的傳播對象是社會公眾,公共空間屬性明顯,而微信群是否具有公共空間屬性有一定的判斷標準。微信群所構成的社交圈可以由特定關系人組成,如家人群、同事群、同學群等等,也可以由不特定關系人組成,如小區業主群、行業群、某課程群等等。通常由不特定關系人所構成的微信群更具有公共空間的屬性,在公共場合中發布不實言論更容易被認定為侵犯名譽權。微信群的成員及人數關系到侵權行為的傳播范圍及名譽受損的影響范圍,在損害事實認定中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四)名譽權損害程度的判定
在網絡平臺中發表不當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的損害程度,要結合該言論的惡劣程度、發布頻次、持續時間、網絡傳播的便利、廣泛、快捷特點、發布信息對成員潛在的影響以及成員反饋的評價等因素綜合考量。侵犯公民個人名譽權往往針對公民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與人格相關的內容進行損害,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表現形式多為捏造、散布虛假事實、公開發表不實言論或者進行有失公允的評論,以損害法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等。
法官提示及建議
(一)言論自由有限度,法律意識須提升
網絡技術進步和自媒體平臺興起進一步拓寬了人們自由表達的言論空間,在合法的前提下,個人自由發表言論、行使批評、評論、監督的權利,不會構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但網絡言論自由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既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受到法律的約束,無論在現實中還是在網絡上,隨意捏造事實、侮辱、誹謗他人等語言暴力都是違法的,個人在類似微信平臺這樣的網絡空間發表言論也是要受到法律約束的。
(二)發生侵害留證據,確認身份護權益
對于網絡平臺侵權內容發布人的身份確認,受害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注意留存證據:網絡平臺賬號頭像或相冊照片的辨認;微信朋友圈發出的內容,聊天記錄中透露的身份信息;通過其他證人作證來證明該網絡平臺賬號主體身份;網絡平臺賬號是否使用了實名認證的手機號;第三方機構或提供技術支持公司的協助調查等。受害人需要提供原始、真實和完整的可以證明網絡平臺發布內容的電子證據,必須保證電子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并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將網絡平臺發布內容記錄、拍攝下來并保留原始、客觀、真實的信息,也可選擇公證或者電子存證的方式固定相關內容。
(三)管理制度要健全,監督懲治須到位
建議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移動互聯網管理、公眾賬號管理等制度,以制度的“硬杠杠”構建良好的網絡環境。同時強化互聯網監督,依法推進網絡實名制,懲治互聯網違法違規行為,讓網絡空間變得越來越清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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