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網最有詩意離婚答辯狀:你我容顏都在漸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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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既復雜也存粹,不僅僅有愛情,也存在親情、人情等各方面的情感。
每一個步入婚姻的人,不可能一直美滿,也不可能一直沒有爭吵。但這也并不意味著,婚姻是愛情的墳墓。只要雙方好好經營,也會收獲甜蜜的果實。
有時候,一件小事也可以令對方開心好久,可能是生日一束花的驚喜,可能是疲憊時的一個擁抱,可能是生病后一個心疼的眼神,也可能是相擁著虛度時光……
01
現在是自由的時代,絕大部分人都是戀愛自由。相愛了就在一起,不愛了就選擇分開。所謂的七年之癢,慢慢的縮短,變成五年、三年,甚至是一年都不到。
越來越多的情感毒雞湯,在各種平臺上出沒,讓人更加不相信愛情:
“真正愛你的人應該對你始終如初。”
“真正愛一個人是無條件的。”
“真正愛你的人不會讓你哭。”
“真正愛你的人會為你改變。”......
字里行間似乎表達著,在交往的過程中存在很多格式化的模板,而正確答案比高數還要難上幾分,無論怎么做都找不到最優解。婚姻情感中不能出現磕磕碰碰,出現了就是不愛了。
02
幾年前,號稱史上最有詩意的離婚答辯狀火爆網絡,有男方的無奈,也有女方婚姻生活中的各種不滿。
茲因xxx訴我離婚一案,本人提出答辯如下:
把自己的婚姻經營到瀕臨破產,是我始料未及的,想了十來個日夜,這份答辯狀還是得寫,做男人,要大氣,即便將要被離婚。
首先感謝下當原告的你,讓我有機會認認真真學習了幾遍《婚姻法》和相關法律解釋,為寫這份答辯狀,還查閱了“中國裁判文書網”中的部分離婚判決,看了看和我相同處境下的男人們是如何答辯的。
到今天,自我感覺可以解答類似咨詢了。
“感情是否破裂”是法律規定準與不準離婚的法定條件。
這我得和你好好捋一捋了,你起訴我離婚,明顯認為我倆感情破裂到了不可修復的地步。
從相識到相戀,從相戀到結婚,當初相互的欣賞與默契,難道都云散了么?是花花世界,迷茫了你的眼,忘記了當初的誓言吧?
其實我也很糾結,強留你的肉體在我懷里,心卻睡在別人的床上,讓我情何以堪?
結婚這些年,我對婚姻的認識是:前五年的感情,后五十年的親情,互讓互諒伴一生。
激情過后,多少人都有過想離婚的沖動,之所以沒有選擇,因為那是一個家,無論在哪里,都會惦念的地方,我想這個你該懂。
人生總有許多灰色幽默伴隨左右,我也曾夢想哪天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了,也去坐坐審判臺,今天卻先上了被告席。
你在訴狀中列舉了我“不盡家庭義務、喝酒應酬不斷、每天回家太晚、對你對的不夠好等”八大“罪狀”。
不錯,你所定的這些“罪名”全都屬實,我認。但你對一個男人的理解和支持,又有多少?
世界賦予他的使命,除了家庭義務,還有一份沉甸甸的社會責任,他累了,去找誰的肩膀依靠?
“工作家庭難兩全”,像我這樣泥腿子出身的男人,必須伏地前行,投資了半腦殼頭發,回收了一個副科級帽子,如今你也要棄我而去,這算成功還是失敗?
夫妻之間,往往可以共同應對磨難,卻經不起長久的平淡,檢驗真愛與否,是隱去榮耀和財富,還會不會相愛如初!
“一個巴掌拍不響”,一個籮筐里的鍋碗,磕碰在所難免。
今天走在離婚的路上,爭論過去生活中誰對誰錯已沒有實際意義,我唯感慨做男人真難,“女漢子”一詞就是跨越性別對男人最大的諷刺。
你我容顏都在漸老,為何半路分道揚鑣?前方路口等你的那個人,會不會待你始終如初?甜言的背后,是否不藏著惡毒?且行且思考吧!
不管法院判決結果如何,路與生活還得繼續,太陽不會因我情緒不好而不落,黑夜不會因我不愿孤單而不來。
與你夫妻一場,即便明日各自天涯,也該彼此道聲珍重,送句祝福。答辯的同時,我還有兩句話想送你:
第一:既然選擇了,就不要后悔。人生短暫,沒有多少是可以反復重來,走出的路如射出的箭,回頭,不會再是昨天。
第二:不要輕易上別人的床。花花世界,誘惑無處不在,世上沒有免費的午餐,自己的身體,自己請珍惜。
第三:……(此處略去N多字。)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答辯狀中,衍生出一個老生常談的社會問題,男人應該拼事業還是顧家庭?
03
前段時間一個電視劇很火,《庭外》里面關于喪偶式婚姻的劇情特別真實。
男主替孩子掖被子、把買的玩具零食放在他的床頭等等這些,都不如日常的陪伴來得實際,忙碌永遠無法成為缺失孩子童年的借口。
“喪偶式婚姻”中,女方很多痛處,男方可能了解不到。他們不知道,妻子每天買菜做飯,做家務,帶孩子到底有多枯燥,多辛苦。他們不在乎妻子也會疲憊,也需要丈夫的呵護和關心。
這或許就是這段答辯狀中,最真實的寫照。
愛有回應,才能長久。好的婚姻,從來都不可能是靠一個人維系的。婚姻生活,應該是一種雙向奔赴和雙向付出。
你們彼此的懂得,是你們努力的結果。
談戀愛的時候,遇到不合適的還可以及時回頭。
然而婚姻是一場長跑,過程中無論出局的是誰,最終都沒有人是贏家。
法律速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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