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支、彈藥極具危險性

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

因此,國家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

否則必將受到法律懲處

簡要案情

2023年5月14日,個舊市公安局蔓耗派出所民警在巡邏至蔓耗鎮黃木樹村委會九股水村口500米處212省道公路時,發現有一男子身上背著一支疑似火藥槍支,隨即民警上前將其控制,并在其身上查獲疑似火藥槍一支、銅炮一瓶、疑似火藥一包、鐵砂一包。

經訊問,犯罪嫌疑人陶某知曉蔓耗所民警多次進村入戶走訪普法宣傳非法持槍的法律后果及危害,存有僥幸心理,拒不上交該火藥槍,陶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現被取保候審,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涉槍涉爆犯罪

嚴重危害 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請廣大群眾充分認識

非法槍爆物品的嚴重危害性

自覺遠離槍爆危險物品

并積極舉報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線索

共同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