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在刑事案件的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期限隨刑事訴訟程序完成。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在刑事判決書生效后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具體的期限要看請求的性質,屬于一般的財產權的時效為三年內,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是一年內。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

一、強制執行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對申請執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刑事案件民事賠償沒有時間限制嗎,即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同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判決生效后,由于申請人或者被申請執行人的不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也不同,這里分兩種情況:

1、請人或者被申請執行人,只要有一方是自然人(即個人)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應在判決書生效后的一年內到法院立案申請強制執行。

2、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雙方都是單位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應在6個月的時間內到法院立案申請強制執行。

無論何種情況,超過法定期限后,法院將不予保護,也就是不能對被申請執行人進行強制執行。

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民事賠償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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