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案例(關于道路交通民事糾紛的案例)
原告李某芝等訴郝某沖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好意同乘責任規則的適用
?裁判要旨
駕駛人駕駛非營運機動車,在未收取乘車人任何費用的情況下,允許乘車人搭乘其駕駛的機動車,該行為構成好意同乘。駕駛人的行為符合社會道德,應予以鼓勵和支持。故發生交通事故后,在駕駛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應減輕其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李某年的近親屬向利津縣人民法院訴稱:1.請求郝某沖等六名被告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1158529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3年10月1日李某年乘坐郝某沖駕駛的私家車從北京回山東老家探親,行駛至G18榮烏高速由西向東517km+726米處,與前方同向停駛的李某龍駕駛的重型載貨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年當場死亡。后高速公路交警部門認定:郝某沖和李某龍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年無責任。郝某沖辯稱,其出于朋友情誼無償送李某年回山東老家探親,自己出人又出車,是做好人好事。另外發生事故也非其本意,屬于民法典上的好意同乘,應當減輕其20%的賠償責任。
利津縣人民法院認定事實:2023年10月1日2時35分,郝某沖駕駛京Nxxxxx號牌小型普通客車沿G18榮烏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517km+762米時,車輛前部右側撞至其前方同向停駛的騎跨行車道與應急車道分道線的李某龍駕駛的冀Bxxxxx/遼Jxxxxx掛號牌車后尾部左側,造成京Nxxxxx號牌小型普通客車的乘車人李某年當場死亡,郝某沖受傷,兩車受傷,部分路政設施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東營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墾利大隊勘察現場后,分析事故成因為:李某龍駕駛車身反光標識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是事故形成原因之一;李某龍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發生故障時,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是事故形成原因之一;郝某沖未確保安全駕駛機動車是事故形成原因之一。故認定郝某沖、李某龍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受害人李某年無責任。
另查明,1.事故車輛京Nxxxxx號牌小型普通客車的登記所有人為陳某平,冀Bxxxxx/遼Jxxxxx牌車輛的登記所有人分別為趙某、鐘某。京Nxxxxx號牌小型普通客車在人壽北京分公司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額為每人10000元。冀Bxxxxx號牌車在華安廊坊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華安廊坊支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李某年的近親屬損失110000元。2.李某年出生日期為1950年5月21日,戶籍所在地為山東省棲霞市xx莊鎮xx村,李某芝系李某年之妻、李某亮李某年之子、李某玉系李某年之女。3. 郝某沖與李某亮系朋友關系。事故發生時,李某年無償搭乘郝某沖駕駛的車輛,從北京前往山東。郝某沖駕駛的車輛系其從陳某平處借用的。
? 裁判結果
利津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日作出民事判決:一、李某龍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某芝、李某亮、李某玉各項損失377191.75元;二、郝某沖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某芝、李某亮、李某玉各項損失291753.4元;三、某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某芝、李某亮、李某玉各項損失10000元;四、駁回李某芝、李某亮、李某玉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內上訴。
?案例解讀
好意同乘也稱“搭便車”或 “搭順風車”。生活中的好意同乘無處不在,比如順路捎帶朋友、同事,應陌生人請求搭乘陌生人等。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出于好意,無償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非營運行為。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屬于互助互幫的傳統美德范疇,發生交通事故后讓駕駛人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不利于傳統美德的弘揚。
在《民法典》制定前,尚無關于好意同乘的明確法律規則,實踐中對好意同乘的裁判規則也不盡統一。《民法典》首次明確了好意同乘責任規則,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可見,民法典規定的好意同乘責任規則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無償性,這就排除了以有償或營利為目的營運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需在注意的是非營運機動車包括“處于非營運狀態的營運機動車”,如出租汽車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后等非營運時間,免費搭乘鄰居、朋友的;二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為是好意人所同意的,包括好意人主動邀請和同乘人提出后好意人允許,未經同意不構成好意同乘。三是駕駛人無故意過重大過失,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可能存在違反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的過錯行為,但也可能存在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如無證、酒后等情形,此種情況下不能減輕其賠償責任。
本案中,李某年無償搭乘郝某沖駕駛的非營運機動車前往山東,該行為構成好意同乘。郝某沖在本次事故中僅違反一般安全注意義務,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本次交通事故雖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可以適用民法典中好意同乘責任規則,應當減輕郝某沖的賠償責任。
?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民法典施行前,因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
法官簡介
于洪偉,女,利津縣人民法院一級法官,自2023年5月份到陳莊法庭審理民事案件,至今共計審結各類民商事案件1487件。
審判員:于洪偉
案例編寫人:利津縣人民法院 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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