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運用法治手段 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5年解釋》),明確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等罪名的司法適用標準。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作出重大修改,將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修改為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增設危險作業罪,并進一步明確了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主體范圍和適用條件。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依法懲治危害生產犯罪,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明確司法適用標準,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同時公布了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工作情況,以及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解釋》共12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危險作業罪的犯罪主體。刑法第134條之一的罪狀表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管理的規定”與刑法第134條第1款的表述一致,僅在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方面存在區別,故危險作業罪的犯罪主體應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相同。借鑒《2015年解釋》第1條的規定方式,明確刑法第134條之一規定的危險作業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二是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的行為方式。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34條第2款中增加規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后,對《2015年解釋》第5條列舉的第三種行為“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方式不宜再認定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應以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定罪處罰。本次《解釋》在總結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將“以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和“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明確列舉為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方式,并設置了兜底條款。
三是危險作業罪中“拒不執行”的認定。《解釋》對刑法第134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的“拒不執行”的內涵分三項作了規定。其中,第一項規定內容是“拒不執行”的核心含義;第二項、第三項明確,行為人以欺騙、行賄等手段,規避、干擾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命令的,也應認定為“拒不執行”,以堵塞規范漏洞、有效懲治犯罪。第2款明確,以行賄等手段拒不執行充分運用法治手段 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同時構成行賄罪等犯罪的,依法予以數罪并罰。
四是“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物品”的認定。刑法第134條第2款和第134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第134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的“危險物品”兩個概念主要來源于安全生產法第118條第2款和第117條對“重大事故隱患”和“危險物品”的相關規定,且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制定了煤礦、房屋市政工程、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等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的文件,明確了不同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方法。因此,《解釋》明確規定了“重大事故隱患”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強制性標準以及有關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認定。
五是危險作業行為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結果犯罪名的處斷原則。《2015年解釋》第12條第1款規定了7種從重處罰情形,其中部分屬于刑法第134條之一規定的危險作業罪的行為方式。根據該款立法精神,行為人實施刑法第134條之一規定的危險作業行為,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等危害生產安全結果犯罪名的,應當以該結果犯罪名定罪并從重處罰,不再認定為危險作業罪。
六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的相關概念和行為認定。《解釋》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結合刑法理論,對刑法第229條第1款規定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與安全評價有關的“虛假證明文件”這一概念的外延作出了規定。其中,第一項“故意偽造的”主要是指無資質組織或者個人冒用具有合法資質的安全評價組織名義出具的安全評價文件,屬于形式偽造;第二項至第五項主要參考應急管理部印發的《安全評價機構執業行為專項整治方案》附件1《虛假安全評價報告認定情形》的有關規定,屬于對文件內容的實質偽造;第六項是兜底條款。
七是與安全評價有關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刑法第229條第1款規定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定罪條件是“情節嚴重”,第3款規定的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定罪條件是“造成嚴重后果”。對于上述兩個罪名的定罪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印發修訂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3條、第74條作出了規定。《解釋》結合《2015年解釋》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等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同時考慮到與發生在其他行業領域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標準的協同問題,對與安全評價有關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定罪標準作出了規定。
八是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為充分發揮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行為導向作用,鼓勵違法犯罪人積極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隱患,《解釋》明確應當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依法妥當量刑,確保罰當其罪、量刑平衡,《解釋》規定了對危險作業犯罪分子予以從寬處罰和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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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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