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糾紛有哪些類型(刑事糾紛有哪些案例)
刑事案件就是因違反刑法的規定侵犯刑事法律保護的法益,需要用刑事訴訟法解決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與國家之間產生的法律問題。刑事案件解決當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某些行為觸犯了刑法、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罪,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以及承擔何種程度的刑事責任及處罰。我國的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自訴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撤案根據案件性質不同而存在不同情況。在公訴案件中,對于下列案件應當撤銷案件,具體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刑事案件可以撤銷案件;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的案件;經過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案件;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案件;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根據法律明確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這些公訴案件均存在撤銷案件的可能。
刑事案件的和解一般會發生在刑事自訴案件中。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人民法院審理的自訴案件,法院可以進行調解,刑事案件的自訴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對于公訴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
刑事公訴案件的當事人能否和解呢?符合一定條件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和解,但是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對于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真誠悔罪,可以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下面列舉的刑事公訴案件如果被害人自愿進行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是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犯罪屬于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的犯罪案件,并且,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二是除了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符合這些條件均可以適用和解。
法律依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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