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法典》的實施,民法對刑法適用帶來的影響引起我國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的高度關注。因為民法與刑法之間存在前置法與后置法之間的密切關聯性。尤其是人身犯罪和財產犯罪中所涉及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都是民法調整的對象,當這些法律關系受到侵害的情況下,首先應當由民法進行調整,只有當這種侵害行為達到犯罪程度時,才受到刑法的調整。因此,民法對刑法具有一定的制約性,這是在刑法實施中必須格外重視的。今天我們推薦的這部新著——《民法典與刑法關聯實務對照分析》,在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陳勇主持下,由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骨干編寫。成書以民法典與刑法條文的對照為線索,提煉問題,結合案例進行分析。成書內容豐富,總計七編八十五個專題,每一專題各具特色,以期為司法人員掌握與刑法相關的民法知識提供便捷通道。

「民法典與刑法關聯實務對照分析」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的實施,民法對刑法適用帶來的影響引起我國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的高度關注。因為民法與刑法之間存在前置法與后置法之間的密切關聯性。尤其是人身犯罪和財產犯罪中所涉及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都是民法調整的對象,當這些法律關系受到侵害時,首先應當由民法進行調整,只有當這種侵害行為達到犯罪程度時,才受到刑法的調整。因此,民法對刑法具有一定的制約性,這是在刑法實施中必須格外重視的。不可否認,以往我國從事刑事司法活動的人員對于民法是不太熟悉的,尤其是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正確區分民事違法與刑事犯罪之間的界限,還存在認知上的差距。民法典的頒布與實施對刑事司法人員帶來挑戰,要求他們不僅要嫻熟地掌握刑事法律知識,而且要深度地了解民事法律知識,尤其是要掌握民事法律關系的分析方法。只有這樣,才能適應民法典實施以后的刑事司法活動的需求。在這個背景下,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檢察院在丁西超檢察長的主持下,編寫了《民法典與刑法關聯實務對照分析》一書,在即將出版之際邀我寫序,對此我感到十分高興。

《民法典與刑法關聯實務對照分析》一書并不是簡單地將民法典條文與刑法條文羅列成書,而是以民法典與刑法條文的對照為線索,提煉出相關問題,結合案例進行分析,因而內容較為豐富,為檢察官掌握與刑法相關的民法知識提供了一條快捷通道,這是值得肯定的。本書在體例上分為要點解析、關聯條文、條文要義、典型案例、解讀評析和延伸閱讀這六部分,每一部分都各具特色。

本書的要點解析是對相關章節的共性理論問題的解說,以便讀者對該部分內容事先形成整體性的觀念,對進一步理解該部分內容具有幫助作用。例如,本書第一編專題一,作者將要點概括為“民法與刑法關于保障人權的規定”。這個概括十分準確,它概括了民法和刑法的共同性質。民法是公民的權利宣言,對公民權利做了全面而系統的規定;而刑法則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人的大憲章,它具有人權保障機能。正是在權利保護這一點上,民法與刑法具有相通之處。在要點解析中,本書指出:

“民法與刑法都對公民權利保護作出首要關注,作為核心理念統領法條”。

這一命題可以說揭示了民法和刑法的根本特征,對于理解民法和刑法都具有指導意義。

本書的關聯條文雖然只是對法條的羅列,但其中的條文選擇還是反映了作者的功力。因為民法典條文多達1000多條,而刑法條文也達500條之多,數量巨大。民法典和刑法的這些條文并非都有對應關系,因而如何選擇具有對應關系的法條,實際上關系到本書的內容安排,同時也關系到本書框架結構的安排,因而十分重要。值得指出的是,本書不僅列舉了民法典和刑法條文,而且還列舉了刑事訴訟法條文,從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方面提供規范根據,增加了本書內容的實用性。

條文要義是本書的重點內容,它為讀者提供了相關法條的基本知識,對理解法條的精神實質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尤其是在民法和刑法中存在某些相關的內容,如何對兩者加以辨析是一個具有一定難度的問題。例如,我國刑法中存在正當防衛制度,刑法第20條第1款明確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此外,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了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第3款規定了特殊防衛。我國民法典第181條規定: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那么,刑法中的正當防衛與民法中的正當防衛如何區分呢?這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雖然從法條表述來看,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與民法典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是十分相似的,但兩者無論在內容和作用上都是完全不同的。刑法中的正當防衛是違法阻卻事由,它具有排除犯罪的性質;而民法典中的正當防衛是免除民事責任的事由,因而規定在民事責任一章。刑法中的正當防衛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反擊,防衛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涉及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因而符合了侵犯人身犯罪和侵犯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如果不具有正當防衛這一情節,則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成立正當防衛,則不負刑事責任。因而,刑法中的正當防衛具有出罪功能。而民法典中的正當防衛是對民事侵權行為的反擊,如果不具有正當防衛這一情節,則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成立正當防衛,則不負民事責任。因此,民法典中的正當防衛具有免除民事責任的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77條還規定了自助行為,指出: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民法中,正當防衛與自助行為是兩種不同的制度,正當防衛是免除民事責任,而自助行為是免除侵權責任。當然,侵權責任也是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行為。民法中的正當防衛會涉及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損害,而自助行為則只是涉及侵權人的財產損失。值得注意的是,民法中的自助行為并不是與刑法中的正當防衛相對應的,而是與刑法中的自救行為相對應。刑法中的違法阻卻事由分為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和非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在我國刑法中,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是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除此以外,還存在其他非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包括自救行為。我國刑法理論認為,自救行為是指在本人的權利受到他人侵害的情況下,通過公力救濟難以恢復權利,而采取的自力救濟行為。刑法上的自救行為與民法上的自助行為是較為相似的,它們分別區別于刑法上的正當防衛和民法上的自助行為。相對來說,本人進行刑法上的自救時所受到的權利侵害是較輕的,而進行正當防衛時受到的不法侵害是較重的。而且,兩者有時是交錯的,區分起來具有一定的困難。例如,在財物被盜竊的情況下,在現場或者從現場追趕盜竊犯,將財物從盜竊犯手中搶回,這是正當防衛。但財物被盜竊以后,當時并沒有遭遇盜竊犯,而是隔日在街上遇到盜竊犯,認出被竊財物,為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利,當場將財物搶回,這就是自救行為。自救行為也是一種違法阻卻事由,因為在自救的情況下,具備了搶奪罪的構成要件,因為這是搶回自己失竊的財物,因而可以阻卻違法,不承擔刑事責任。刑法中的自救行為與民法中的自助行為的區分在于:前者具有犯罪的外觀,而后者不具有犯罪的外觀,而只是具有侵權的外觀。因此,民法典規定自助行為的措施只能是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應當指出,本書在此沒有引用民法典第181條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這是存在遺憾的。

典型案例是本書具有特色的內容。典型案例是適用法律的結果,對于理解法條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尤其是我國建立了案例指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頒布了一定數量的指導案例,對于司法機關辦理同類案件起到了參考作用。本書收錄了不少的典型案例,例如,民法與刑法人身自由保護的異同的專題中,不僅收入了刑事案件,而且還收入了民事案件,由此可以為民法與刑法人身自由保護的異同比較提供了實際案例素材。其中,刑事案件是黃某非法拘禁案,在該案中被告人為索要參加傳銷活動的款項而將他人予以拘禁,其行為侵害了他人的行動自由權,構成了非法拘禁罪。而民事案件孫某與蘇州金螳螂建筑裝飾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則是因為發生民事糾紛而將他人扣留,但因時間較短沒有達到非法拘禁罪的定罪標準,因而屬于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權的刑事案件。通過這兩個案件,可以非常直觀地對民事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進行區分。本書中的解讀評析是指對典型案件的分析,可以說是典型案例部分的一種延續。案例部分主要敘述案情,在解讀評析部分則對案例進行法理解讀,幫助讀者解決典型案例中的法律疑難問題。例如,本書關于民法上的數據、虛擬財產與刑法上財產概念的擴展的內容,涉及虛擬財產法律保護問題。

本書收錄的孟某某、何某某網絡盜竊一審案,就是一則曾經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編輯的《刑事審判參考》中刊出的一個具有較大影響的案例。本案被告人孟某某、何某某竊取Q幣和游戲點卡后在網上低價拋售。這一行為屬于秘密竊取這是沒有問題的,但Q幣和游戲點卡屬于虛擬財產,不同于現實空間具有物理外觀的傳統意義上的財物。因此,對于這種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如何在刑法上定罪處罰就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對于本案,審判機關認定為盜竊罪,這對于此后處理同類案件起到了示范作用。在本書的解讀評析中得出結論:

“民法典與刑法都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作為法律保護對象作出肯定回答,民法典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規定不詳,在肯定其作為財產性利益基礎上尋求其他法律保護。刑法打擊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行為,雖未明確以條文形式規定具體罪名,但是司法實踐中,因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現實價值并為公民可支配,對這部分財產犯罪按照盜竊罪論處。”

其實問題并非如此簡單,在孟某某、何某某網絡盜竊案刊出以后,我國司法機關對虛擬財產確實是按照財物進行保護的,根據侵犯虛擬財產的手段分別認定為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等。但在《刑法修正案(七)》設立刑法第285條第2款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以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游戲幣非法銷售獲利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規定:

“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游戲幣非法銷售獲利行為目前宜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處罰。”

該《意見》的緣起是一個案件,即周某盜竊網絡游戲的游戲幣案。被告人周某于2008年從網上購買了Pschare軟件(一種木馬軟件,其作用是用于遠程操縱他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通過向聊天對象的計算機發送該軟件,對他人的計算機進行遠程操縱,獲取對方游戲賬號和密碼,然后采取直接竊取或者修改密碼的方式,盜竊他人“面對面365”網絡游戲的游戲幣,將對方的游戲幣轉移到其注冊的賬號中。之后,周某按照游戲幣兌換人民幣的比率,將盜竊的游戲幣放到以其父親的名字在淘寶網注冊的網店銷售牟利。自2009年3月起至8月,周某作案200余次。案發后,周某退回贓款20816.3元,公安機關追回贓款4700元。對本案的定罪存在兩種意見:

多數意見認為被告人周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少數意見認為被告人周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2010年10月,有關部門就利用計算機竊取他人游戲幣非法銷售獲利如何定罪問題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遂做出上述《意見》。該《意見》改變了原先對盜竊虛擬財產行為以盜竊罪論處,即將網絡虛擬財產按照財物予以保護的司法路徑,改而將虛擬財產認定為網絡數據,按照數據進行保護。此后,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此類盜竊虛擬財產的案件開始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論處。

本書的延伸閱讀雖然篇幅不大,但對于加深對相關法律規定和理論的理解還是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并且能夠提升本書的學術水平。例如,在本書關于表見代理與合同詐騙的內容中,對民商事糾紛與刑事犯罪交叉時是否存在表見代理問題通過延伸閱讀的方式進行了說明。對于這個問題,在司法實務界和法學界存在否定說與肯定說兩種意見,本書對兩種不同意見以及理由做了介紹。在此,本書雖然沒有進行評論,但這些資料對于讀者來說具有擴展理論視野的功能,因而值得稱道。

民法典的實施會對檢察業務帶來重大影響。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張軍檢察長提出了“以學習貫徹民法典為契機,全面提升‘四大檢察’‘十大業務’品質”的要求。檢察機關在學習貫徹民法典中,需要具有針對性的民法典學習資料。東營市人民檢察院編寫的《民法典與刑法關聯實務對照分析》一書,出自檢察機關,是由具有豐富的檢察業務經驗的檢察官完成的,可以成為全國檢察官學習民法典的重要參考資料。而且,對于從事刑事審判和刑事辯護業務的人員也具有參考價值,值得向讀者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