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扒竊被刑事拘留家屬能夠會見嗎

刑事拘留期間是不允許家屬探視的,只有辯護律師才可能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能夠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能夠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二、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是多久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能夠延長一日至四日。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能夠延長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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