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拐賣買賣同罪的呼吁我們此前已經在很多案例中看到過孕婦被拐34年后,兒子帶母追責!卻因已過追訴時效無法追究?,而今天,又一起拐賣婦女案件的報道引起了媒體及廣大網友的關注——

貴州一孕婦被拐賣到河北逾34年,兒子成年后帶母追責“人販子”,卻被公安局以已過案件追訴期為由不予立案。

網友們對此也發出了一條新的呼吁“拐賣人口犯罪不應有追訴期。”刑事案件的追訴期用在這里到底合不合適?先來了解一下具體的案情:

案情回溯

被害人汪某慧本是貴州龍里縣人,上世紀80年代末,獨自趕集的她跟同村的老鄉馮某祥說了幾句家常,沒想到就這樣改變了她的一生。

據汪某慧回憶,當時馮某祥見她一個人趕集,熱情地跟她搭話還給她瓜子吃,沒想到吃完就迷迷糊糊地被對方帶到了火車站,緊接著他等候在火車站的妹妹馮某翠以丈夫在外遭遇意外,想請她幫忙處理為由直接將她帶到了湖南。

在那里汪某慧才確認自己也是被賣了;不過這位湖南的買家嫌她有身孕,雙方沒有進行交易。

而后輾轉幾個省抵達河北唐山灤縣,汪某慧被馮某以4200元賣給了大她8歲的郭某終,后來很長一段時間,她都被關在郭某家中;

等她的孩子小武出生兩年,郭某一家才開始對她放松警惕,她借機給家中寄過幾封信,卻始終沒有等到家人的解救,94年,她無奈用郭某家給她辦的新戶口新身份與郭某忠結了婚。自此,她從62年生的汪祥慧變成了67年生的羅麗芬。

獲得一些自由后,汪某慧也再次給家里寄過信和照片,結果依舊是石沉大海,她逐漸開始認命,在96年給郭某也生了一個兒子;

大兒子小武20歲時,汪某慧告訴了他真相,小武之后便一直在幫助母親尋親;2012年,他通過龍里縣一出租司機輾轉找到了一位舅舅的聯系方式;

次年,被拐23年的汪某慧終于和家人重逢,只是父母都已經不在人世,曾經的丈夫、小武的生父也已經再婚。

對于汪某慧的信,舅舅們表示她失蹤幾年后寄回的確實有收到,也拿到派出所去報了案,然而派出所稱家屬一同去救人,需要湊3000元路費,九幾年那個時候,父親把家里的牛賣了也才湊到1000塊,她的丈夫家又不愿出一分錢,他們只能放棄;

由于小兒子還在上學,汪某慧緊接著又回到了唐山,14年,小兒子意外身亡后,她終于徹底擺脫了郭家人,目前和大兒子小武相依為命。

而小武一直沒有放棄為母親討公道,14年他回貴州龍里縣就嘗試了報警,被警方以“已過追訴時效不予立案”拒絕;21年,他和汪某慧再次找到龍里警方報案,仍舊被相同的理由駁回。本案引起媒體注意后,小武在采訪中表示,他和母親還是希望能夠追究人販子們的責任。

那么人販子究竟能否再被追責?

據了解,小武依據律師的建議曾經向警方提出過質疑:家屬早在九幾年便報過案,當時公安機關沒有立案偵查,這應該屬于“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可以不受15年追訴期的限制。

為什么最后還是沒能立案?因為依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本案應當適用的是79年版刑法的第七十六條:

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追訴時效5年;法定最高刑5-10年,追訴時效10年;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時效15年;法定最高刑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20年,20年后必須追訴的,報最高檢核準。

當時還未有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規定,小武提出的規定屬于97刑法中的新增內容,不可溯及過往,因此大概率無法再對參與的人販子進行追責。

但也有一個概率極小的例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后來持續作案,導致前款犯罪的追訴期中斷,可以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就目前情況來看,大概率本案不符合。因此很多網友質疑“拐賣案還有時效?怪不得現在打拐這么艱難”,也有網友表示“有些案件永遠都不應該過追訴時效。”

你們如何看待本案這一無奈的結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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