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拋物高度的判斷不能簡單地以拋物點與水平面的高度差作為標準,而應當以拋物點與實際落點的高度差作為標準。

◆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拋擲”行為既要從行為人的主觀上判斷是否存在故意,又需要從行為人的行動上判斷是否主動對物品施加了外部力量。

◆在具體案件中對被拋擲物品的種類進行判斷,基于空氣阻力的存在,對于一些下落過程不會具有較大動能的物品,不應納入高空拋物罪的物品范圍。

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條的規(guī)定,高空拋物罪是指“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就高空拋物罪的構成要件要素而言,法律規(guī)定得較為簡單,其中包括“建筑物或者高空”“拋擲”“物品”及“情節(jié)嚴重”。實際上,在增設高空拋物罪的過程中存在著變化,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條文放置位置,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一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一審稿)之中,高空拋物罪是在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之下,而正式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該罪放置在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一節(jié)“擾亂公共秩序罪”之下。二是條文表述內(nèi)容,一審稿對高空拋物罪的表述為“從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而正式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高空拋物罪的表述為“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這樣的變化意味著成立高空拋物罪不需要“危及公共安全”,即原則上任何一種在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在符合“情節(jié)嚴重”要求后均可以認定為高空拋物罪。

“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是對行為人實施拋物行為場所的規(guī)定。與一審稿相比,正式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專門添加了“建筑物”一詞。從條文的詞語使用來看,“或者”作為連接詞,表示一種選擇關系。從文理解釋角度來說,高空拋物罪所規(guī)制的拋物行為的場所既可以是建筑物涉及的高空,也可以是其他高空。增加“建筑物”的規(guī)定,只是起到突出強調(diào)的作用。在司法實踐中,只要符合高空要求的拋物場所均符合“建筑物或其他高空”的規(guī)定,判斷的重點在于拋物行為發(fā)生地是否屬于“高空”。而在“高空”的判斷上,由于刑法或司法解釋并未給出具體標準,可以參照國家標準《高處作業(yè)分級》的規(guī)定,以2米作為判斷“高空”的標準。而且,此處對拋物高度的判斷不能簡單地以拋物點與水平面的高度差作為標準,而應當以拋物點與實際落點的高度差作為標準。如果僅從20樓拋擲物品到19樓的平臺,且高度差小于2米,則不應認為符合高空的標準。例如,在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法院審理的陳某高空拋物一案中,被告人陳某從自己居住的406房間陽臺向405房間陽臺扔磚塊等雜物,本來這種沒有相對高度差的拋物行為不屬于高空拋物行為,而本案之所以被認定為高空拋物罪,是因為被告人拋擲物品中有1個磚塊和1個空塑料食用油罐落到了地面上。

“拋擲”是對行為動作的描述。由此,高空拋物行為與高空墜物行為得以區(qū)分。“拋擲”主要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上看,行為人對“拋擲”行為明顯存在故意。二是從行為人的行動上看,“拋擲”行為還強調(diào)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的一種主動狀態(tài),即存在人為地對物品施加的外部力量。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拋擲”行為既需要從行為人的主觀上判斷是否存在故意,又需要從行為人的行動上判斷是否主動對物品施加了外部力量,即“拋物”行為僅能以故意且作為的方式加以實施。對于過失導致或者非行為人本身力量導致的物品墜落行為,不應當認為符合“拋擲”行為的要求,不構成高空拋物罪。例如,在貴州省畢節(jié)市七星關區(qū)法院審理的胡某過失致人死亡一案中,被告人胡某在裝修9樓房屋的過程中,未將窗戶關閉,導致被告人鏟下的水泥塊磕在窗沿上,從房內(nèi)彈出,恰好擊中在樓下玩耍兒童的頭部,導致兒童搶救無效死亡。雖然該案發(fā)生于2023年7月12日,案發(fā)時尚未有高空拋物罪的規(guī)定,但在該案中,被告人胡某并未主動實施拋擲物品的行為,用現(xiàn)行刑法體系對該案進行評價,仍不能認定為高空拋物罪。

“物品”是指有形物,無形物不可以成為拋擲行為的對象。而且對有形物的范圍也需要進行限定,高空拋物行為之所以能夠造成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歸根結底是因為該行為本身具有危險性,基于這種行為的危險才會造成對公共秩序的損害。而高空拋物行為的危險是物品勢能轉(zhuǎn)化為動能的危險。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在具體案件中對被拋擲物品的種類進行判斷,基于空氣阻力的存在,對于一些下落過程不會具有較大動能的物品,例如羽毛、單片紙巾等,就不應當納入高空拋物罪中的物品所涵蓋的范圍。在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qū)法院審理的盧某高空拋物一案中,法院在判決書中著重強調(diào)行為人拋擲的垃圾袋中內(nèi)含廚余垃圾及一個380ml的玻璃質(zhì)地空醬油瓶,這樣對物品的描述主要是為了突出該物品從高處拋擲可能產(chǎn)生的危害性。

關于“情節(jié)嚴重”,此處的情節(jié)是指能夠體現(xiàn)對社會公共秩序破壞程度的情節(jié)。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情節(jié)應當包括行為時物品墜落場所、物品墜落時的人員狀況、拋物高度、物品類型等因素,對“情節(jié)嚴重”應當結合所有能夠體現(xiàn)對社會公共秩序破壞程度的情節(jié)進行綜合判斷。未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破壞的高空拋物行為,則不應當認定為犯罪。例如,在本人封閉的院落內(nèi)實施高空拋物行為,或者向完全不承載社會公共秩序的荒地實施高空拋物行為。另外,“情節(jié)嚴重”是罪量(成立犯罪所需要的量的因素,如數(shù)額犯的數(shù)額、情節(jié)犯的情節(jié)、結果犯的結果要求)的要求,起到限制犯罪成立范圍的作用。不同于一般的客觀構成要素,并不需要行為人對其具有主觀上的認識。就此而言,成立高空拋物罪,并不需要行為人主觀上對于其拋物行為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有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