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決書(有關毒品犯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6日下午,阮小二在其家中與堂兄弟阮小五、阮小七(另案處理)等人吃飯聊天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在其家中現場查獲潮濕結晶狀物2袋、用塑料瓶盛裝的液體5瓶,同時繳獲搪瓷鐵鍋、過濾篩、塑料盒等制毒工具一批。經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繳獲的潮濕結晶狀物2袋凈重計1588.3克、繳獲的液體5瓶共重計4528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23年3月,阮小二明知阮小七是涉嫌毒品犯罪通緝犯,仍然為其提供住處,幫助其逃避公安機關的抓捕。
一審法院認為:
阮小二、阮小五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制造毒品罪;阮小二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阮小二、阮小五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判決結果: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阮小二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二)被告人阮小五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三)本案繳獲的毒品及制毒工具予以沒收,依法由公安機關銷毀。
阮小二、阮小五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評議:
1、關于上訴人阮小二是否構成制造毒品罪,經查,現場照片顯示,毒品及制毒工具分別藏于柜子內及床下,均處于靜止和隱蔽的存放狀態,現場未呈現制造毒品狀態;阮小九及阮小二的供述僅說明,阮小二發現老屋內有毒品后容許阮小七存放,沒有證據證明阮小二與阮小七有事先或事中合謀為阮小七制造毒品提供場所。據此,現有證據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不足以證實阮小二為阮小七提供了制毒場地,且阮小七因涉嫌本案制造毒品事實而被判刑的一審判決判項,已為本院二審判決所撤銷。綜上,認定阮小二犯制造毒品罪的證據未能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2、關于上訴人阮小二是否構成窩藏罪,經查,阮小二始終穩定供述,其明知阮小七因販毒被警方通緝,仍同意阮小七在其住處停留、吸毒甚至暫住;阮小七被抓獲時正在阮小二住處吸毒。阮小二的這一行為,因窩藏對象的特殊性,依法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一審認定阮小二構成窩藏罪系定性不當,予以糾正。
3、關于上訴人阮小五是否構成制造毒品罪,經查,阮小九僅指認阮小五在細嬸家幫助阮小七制毒,制毒地點并非發現涉案毒品的老屋;阮小五的手機短信內容有涉毒指向,但內容過于隱晦,發送對象未能查明,證明力弱。綜上,認定阮小五犯制造毒品罪的證據未能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應當以證據不足為由,宣告阮小五無罪。上訴人阮小五及其辯護人所提阮小五不構成制造毒品罪、出庭檢察員所提認定阮小五制造毒品罪證據不足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二審法院認為:
上訴人阮小二明知阮小七是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仍為其提供隱藏處所,情節嚴重,依法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上訴人阮小二、阮小五參與制造毒品犯罪,應當以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以制造毒品罪對阮小二作出的定罪量刑,同時宣告阮小五無罪。
二審改判:
一、撤銷一審法院(2023)粵15刑初XX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阮小二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三、上訴人阮小五無罪
日讀經典
《道德經》淵兮,似萬物之宗。
《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九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權屬證書。
《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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