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藍山縣人民檢察院率先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
輕微刑事案件,當事雙方對賠償金額分歧較大,一時陷入僵局,怎么辦?近日,藍山縣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故意傷害案時,首次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并對犯罪嫌疑人廖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2022年10月,犯罪嫌疑人廖某在集市販魚時因瑣事與被害人廖某某產生口角糾紛,繼而發(fā)生肢體沖突,將被害人推倒致其右手無名指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傷情為輕傷二級。
案件承辦人在該案審查逮捕過程中了解到,當事人雙方并無積怨,系初犯、偶犯,犯罪嫌疑人愿意認罪認罰且有賠償意愿,但由于雙方當事人在賠償金數(shù)額上存在較大分歧,致使和解協(xié)議暫時無法達成。
為此案件承辦人對該案進行再次審查,認為該案符合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適用條件。為彌合雙方分歧,檢察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積極做好釋法說理、矛盾化解工作全市首例!藍山縣人民檢察院率先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向當事人講解賠償金提存制度的內容和作用,經(jīng)溝通雙方均同意適用。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參照此類案件民事賠償標準計算后,該院啟動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程序,犯罪嫌疑人家屬依法向藍山縣司法局公證處專用賬號提存6萬元賠償保證金。
考慮到案件實際,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該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廖某作出不批捕決定。
2023年2月,永州市檢察院、市中級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在全省首創(chuàng)出臺了《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試行)》。制度印發(fā)后,藍山縣檢察院第一時間組織全院干警進行傳達學習,并及時向縣委匯報,爭取重視支持。同時,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協(xié)作、形成共識,并在縣公證處開設“提存公證專用賬號”,聯(lián)合制定操作實施細則。
據(jù)悉,該案系全市首例適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案件。通過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適用,為該案最終達成刑事和解奠定了基礎,既有利于多元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市域社會治理,又貫徹落實了“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實現(xiàn)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關于提存制度】
“提存制度”是指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賠償意愿且有賠償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訴求沒有得到滿足,或因雙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達成和解協(xié)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表明賠償意愿并向公證機構繳存一定數(shù)額的保證金后,檢察機關根據(jù)在案證據(jù)情況,綜合評價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依法可以對其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在認罪認罰量刑建議中予以酌情從輕考慮的辦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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