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非法攜帶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國家歷來對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嚴厲禁止,并先后發布了一系列的法規、法令和通知。
本罪的對象是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來提煉、加工成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原植物。未經滅活,也就是能存活的,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已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種子或者幼苗的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攜帶、持有,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沒有合法的攜帶權、持有權而占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幼苗的行為。還必須具備數量較大這一要素。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非法攜帶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判刑標準是什么?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構成非法攜帶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除了要追究刑事責任之外,對當事人非法攜帶的這些毒品原植物幼苗也會依法收繳,若當事人能主動上交毒品原植物幼苗,并提供其他犯罪線索的,這都是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是對于毒品的基本犯罪行為是有一定的了解的,只要是與毒品有關的,處罰的力度都非常大,比如說非法攜帶毒品原植物,也是屬于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但是這樣的一種行為必須要達到數目量較大的程度,才能夠對此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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