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的刑事案件原告是誰?

1、大多數案件是國家追究犯罪行為,起訴機關為檢察院。此類為公訴案件,檢察院為原告。

2、還有一類叫自訴案件,需要被害方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這類案件主要有三種情況:

(1)親自起訴才處理的親告案件: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因受強制、威嚇等無法自己起訴,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年老、患病、盲、聾、啞等不能親自起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起訴或代為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2)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的案件,一般是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可能判處3年以下的輕微刑事案件:重婚、遺棄、侵犯通信自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入侵住宅、故意傷害輕傷案

(3)公訴轉自訴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構成犯罪;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或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原告能撤訴嗎?

1、刑事自訴案件原告可以撤訴,分兩種情況應分別處理:

(1)當事人自愿撤訴,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和解或協議后自愿撤訴的,不可以再行起訴。

(2)因證據不足法院說服自訴人撤訴的情況,但有了新證據可以重新起訴。

2、刑事公訴的案件原告不能撤訴。

刑事案件當中大多數是公訴案件,是不能夠私了,私了也不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因為公訴案件是由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但私了協議當中的民事部分是有效的。民事賠償部分雙方可以協議,刑事部分被害人無權要求司法機關撤銷案件。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在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但自訴案件,比如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被害人在提起自訴之后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撤案,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私了。

如果是刑事案件需要被起訴的,那么就需要首先區分案件的性質,如果是屬于自訴案件的,那么就由自訴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如果是屬于公訴案件的,那么就需要經歷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之后才能交由人民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