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詐勒索500元怎么判?

1、敲詐勒索500元一般不會被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2、敲詐勒索500元可能會受到的處罰: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行為構成犯罪嗎?

1、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構成犯罪。

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在同一地點不同時間敲詐勒索三人以上被害人財物的,屬于多次敲詐勒索;在不同時間、地點敲詐勒索同一被害人財物的,屬多次敲詐勒索。

2、行為人實施了敲詐勒索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所謂敲詐勒索,是指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此處應把握三點:

(1)威脅或者要挾的內容,可以是暴力侵害人身,毀壞財物,也可以是損壞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揭發隱私及違紀、違法等。行為人揚言要侵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

(2)威脅或者要挾的作用,是對被害人的精神進行強制,使其產生恐懼心理,被迫在一定期限內或者當場交出財物;

(3)威脅、要挾的方式沒有限制,既可以向被害人當面實施,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者他人轉達等其他方式實施,但只要使被害人知道即可。

不管是出于什么理由,都不得去敲詐勒索他人的財物。當然根據現行法的規定,并非只要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就一定會被認定為犯罪了。只有敲詐勒索的財物價值達到了一定的標準,或者多次實施了敲詐勒索的行為,才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犯了敲詐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