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判拘役上訴能不收監嗎?
一、取保候審判拘役上訴能不收監嗎?
取保候審判實刑上訴要收監。因為取保候審一審實刑,說明初步認定有罪,即使被告人提出上訴也要收監執行。如果被取保候審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被取保候審人上訴,法院會開庭審理,作出有罪的實刑判決,予以收監;不符合以上情況的,那么人民法院通常不會予以收監。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就是說從犯罪分子實際執行拘役開始計算。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決前已經取保候審,說明其沒有被公安機構刑事拘留,或者刑事拘留后才取保候審,之前被羈押的日期應該不算長。
犯罪嫌疑人被收監要等到法院判決生效后才能執行,如果法院作出的拘役判決,犯罪嫌疑人表示不上訴,判決當日生效,這樣就要被當庭收監,由公安機構就近關押改造,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果況是法院判決拘役后,犯罪嫌疑人上訴,一審拘役判決沒有生效,這時候犯罪嫌疑人尚未交付公安機構執行,拘役的刑期不能開始計算,需等到二審判決生效后執行之日起計算,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取保候審是什強制措施嗎?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構、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構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構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在中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構責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構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機構執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構;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構指定的銀行后,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構。
法院開庭審判后才進行判決,有可能收監服刑,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由公安機構執行的對犯罪嫌疑人暫時解除羈押的一種手段,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隨傳隨到。取保候審是由涉案人自己或者其家人提出申請,經法院同意后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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