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包庇罪的量刑標準(刑法包庇罪的量刑依據)
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包庇罪案件。2023年1月份的一天深夜,家住通州的被告人季某與男友租賃共享汽車,前往如東岔河和朋友聚會,聚會上男友喝醉。在返回途中,男友駕車發生車禍,為了防止男友醉駕被交警發現,季某遂多次向交警謊稱系自己駕車發生事故,后交警調取現場監控案發。如東法院以被告人季某犯包庇罪,判處其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季某在明知男友于2023年1月7日凌晨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仍于2023年1月7日和2023年1月14日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謊稱車輛系自己駕駛,企圖使其男友逃避刑事處罰。
如東法院認為,被告人季某明知他人犯罪,仍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鑒于被告人季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
在自己身邊親近的人遇到困難時伸出援手,無可非議。但這并不意味著對于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也可以姑息縱容、遷就包庇。在親朋好友觸犯法律時,最好的守護應該是鼓勵和支持其勇敢地承擔責任,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盡快查清事實真相,切不可因為一時沖動意氣用事,成為“背鍋俠”。否則只能是一錯再錯,讓自己也受到牽連,最終適得其反!
法條援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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