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具備三個要素:第一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后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第二,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第三,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

比如王麻子找李四打架,李四不想和王麻子起正面沖突,便拿起一塊磚頭投擲王麻子想讓他離開,但是這塊磚頭打中了上來勸架的張三,張三被砸中后搶救無效死亡。李四的這一行為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依照《刑法》第233條規定,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些行為本質上屬于過失致人死亡,但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定罪,比如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失火致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和失火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