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監督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依據《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第六條、第七條。

第六條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申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接收下列材料:

(一)刑事賠償申請書。

刑事賠償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基本情況,具體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時間。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

也可以口頭申請。

口頭提出申請的,應當問明有關情況并制作筆錄,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賠償請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要求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賠償申請事項的,應當要求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

代理人為律師的,應當同時提供律師執業證及律師事務所介紹函。

(三)證明原案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

(四)證明原案處理情況的法律文書。

(五)證明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六)賠償請求人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賠償請求人或者其代理人當面遞交申請書或者其他申請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院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接收賠償申請材料清單》。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明確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充的全部相關材料。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收到賠償申請后,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應當填寫《受理賠償申請登記表》。

國家賠償的具體問題在生活中有著一定的實例,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其中的規定,這樣自己的利益維護才會有著較強的法律支持,所以自己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條例,但是問題的處理有著程序上的堅持,因此自己不需要過度擔心其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