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錯案國家賠償由誰承擔?
一、判錯案國家賠償由誰承擔?
判錯案國家賠償由賠償義務機關承擔,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標準的原則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得到適當的彌補,又要考慮國家的經濟和財力負擔狀況。我國國家賠償標準基本采用慰撫性原則。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減少的收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二、財產權損害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對于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于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在當代的社會,大多數人可能對國家賠償的相關事項是比較陌生的,如果是因為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導致人身權利,財產權的受到一定的損害,那么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當中的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的申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盡快的來做出相應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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