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被害人出庭的規則是什么呢?

(一)被害人出庭作證應陳述犯罪過程的事實。被害人作證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被害人親身經歷了犯罪的整個或部分過程。

2、被害人被害后仍然健在, 并且具有相應的證明能力。

因此,有關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的事實是被害人作證的首要內容。被害人作證內容的犯罪過程事實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實施的情節;被告人的人數以及每名被告人的個體特征(尤其是外貌特征、語一言特征);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時周圍環境狀況;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互動的狀況,包括相互之間搏斗過程及結果等;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后的態度,包括是否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搶救被害人或盡量減輕被害人的痛苦等。

(二)被害人出庭作證應陳述被害狀況的事實。犯罪與被害是一對孿生兄弟,有犯罪就有被害。被害人作證內容的被害狀況的事實包括但不限于:犯罪行為對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害種類(含括對被害人身心、財產和受到“二次被害”)等;被害人所遭受的身體傷害的具體部位、嚴重程度、治療情況和侵害來源等;被害人所遭受財產損失的具體種類、損失程度、財產價值,以及受損失的財產對被害人的特殊意義等;被害人所遭受精神損害的具體表現、嚴重程度、影響狀況等;被害人所遭受的“二次被害”狀況、表現形式及來源等;被害人對被告人的侵害行為進行反擊而給被告人造成的損害事實;被告人對被害人損害進行賠償或補救的情況等。

(三)被害人出庭作證應陳述法定的刑事訴訟程序事實。被害人作為訴訟當事人,應當能夠參與刑事司法程序全過程

并在其中享有相應的程序性權利,從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來看,這些權利包括申請回避的權利;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期間耽誤和申請恢復期間的權利;報案或控告的權利、申請立案監督的權利等等。刑事案件中許多程序性事實都是被害人行使程序性權利的結果,其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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