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三年以上能否免予刑事處罰?
李春偉、史熠東搶劫案
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適用免予刑事處罰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春偉,男,1989 年 2 月 18 日出生,在讀高中學生。因涉嫌犯搶劫罪于 2006年 5 月 8 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史熠東,男,1989 年 3 月 2 日出生,在讀高中學生。因涉嫌犯搶劫罪于 2006 年5 月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春偉、史熠東犯搶劫罪,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經不公開審理查明:2006 年 5 月 3 日 23 時 40 分許,被告人李春偉、史熠東結伙,在上海市閔行區莘朱路1398 弄 69 號上海新成保溫材料有限公司附近,采用扼頸、捂嘴等方法,從途經該處的被害人高某某處劫得現金人民幣 1700 余元及價值人民幣 100 元的迪比特手機 1 部。2006 年 5 月8 日,被告人史熠東因形跡可疑受到公安機關查詢時,主動交代了上述搶劫事實,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李春偉。案發后,贓款、贓物已發還給被害人。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春偉、史熠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 結合兩名被告人犯罪時未成年、史熠東還有自首情節和立功表現,依法對兩名被告人予以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李春偉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史熠東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史熠東以量刑過重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史熠東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提出,史熠東犯罪時未成年,有自首和立功情節,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又系初犯,且本案的贓款、贓物已扣押并發還給被害人,請求對史熠東免予刑事處罰。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員出庭意見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史熠東、原審被告人李春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兩名被告人犯罪時均未成年,其中上訴人史熠東還具有自首、立功情節。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正確。史熠東、李春偉在共同搶劫中的地位和作用相當,并無主從之分,故辯護人提出史熠東屬從犯的意見不能成立。但上訴人史熠東悔罪態度較好,且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依法應免予刑事處罰,故對史熠東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相關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