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倪某某的祖宅被街道辦以“違章建筑為由”予以強制拆除。但拆除前,并未向倪某某送達過任何法律文書。拆除房屋后,施工隊便撤離現場,對殘渣予以處理。倪某某為防止裸露的電線給路人造成損傷,便自行處置,在處置過程中摔傷,被確診為:髖關節骨折,后予以手術治療。此后倪某某多次找到街道辦和上級單位信訪,要求予以賠償,但均未果。

圖文無關

一直到2023年5月,倪某某通過朋友介紹聯系到本所,經查詢相關證據并給予分析,倪某某認可我的訴訟方案且接受訴訟風險,并決定辦理委托。

本案極具爭議的是,從房屋拆除到委托之日,已經超過一年時間,如果提起訴訟是否超過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本案是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辦案經過】

第一步,對委托人的傷殘予以鑒定。經鑒定,委托人的摔傷屬于九級傷殘。

第二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街道辦為被告,并以街道辦無房屋拆除主體資格,在拆除后未盡管理義務等為由要求賠償委托人的人身損失。

本案在訴訟中,由法官組織雙方協商,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法院以本案屬于行政行為為由駁回委托人的起訴。

第三步,提出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裁定正確,應當屬于行政訴訟管轄范圍。故駁回委托人上訴,維持原裁定。

第四步,提起行政訴訟。因民事訴訟經二級法院認定本案屬實行政訴訟,故而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街道辦拆除行為違法,并請求賠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圍繞的爭議焦點為,委托人提出行政訴訟是否已經超過起訴期限。法院認為:《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已經明確了強拆起訴期限為一年,該起訴期限不固定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關于中斷、中止的規定。委托人采取的信訪行為的耽誤的期限,不應當予以扣除。故在協調雙方調解未果后,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同時對委托人要求行政賠償之訴求一并裁定駁回起訴。

第五步,提出上訴。經研判和分析,本案的二審極大可能會出現維持原裁定駁回上訴的結果。本著從經濟效益方面考慮,充分向委托人釋明法律后果后,委托人愿意與街辦協商解決。

在委托有調解意愿的基礎上,本律師多次與二審承辦法官及街辦方溝通協商,最終雙方達成一致經濟補償意見。并由二審法院出具行政調解書。

【律師意見】

本案委托方在訴訟程序中是非常被動的,前后經歷3次訴訟,均為駁回委托人的起訴。本案根本無法進入實質審查,即審查街辦拆除房屋的違法性。根本原因在于已經超過起訴期限。不得已通過調解方式獲得經濟性補償,以減少委托人的經濟損失。

本案雖然從訴訟層面“輸了”,但提起訴訟是委托人的權利。且其最終結果還是為委托人爭取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維護了委托人的利益。

行政訴訟相較于民事訴訟,對于起訴期限的要求比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時效更為嚴格,而且法院是應當主動審查是否在起訴期限內的,如果超過起訴期限的,法院則會駁回起訴,而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時效,法院是不會主動審查的,如果被告方不以超過時效為由抗辯的,法院會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決。

?因此,如涉及到行政行為方面的糾紛,相關當事人一定要及時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