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公路護欄的構成什么罪?
一、盜竊公路護欄的構成什么罪?
1、盜竊公路護欄可能會構成盜竊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2、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既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8)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常見的盜竊方式有哪些?
1、常見的盜竊方式包括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等。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處罰的是一般意義上的盜竊行為,并且犯罪數額達到當地關于盜竊罪的起刑點的行為;
(2)入戶盜竊處罰的是行為人進入在物理形式上具有封閉性、在功能上具有家庭生活屬性的場所實施盜竊的行為。
(3)攜帶兇器盜竊處罰的是行為人隨身攜帶但有使用性質上是兇器或功能上能成為兇器的工具實施盜竊的行為,強調盜竊手段的特殊性。
(4)扒竊處罰的是行為人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物品的行為,強調盜竊對象和盜竊場所的特殊性,同時對犯罪數額也不做要求。
2、幾類常見的入室盜竊的手段:
(1)撬門破鎖盜竊:即使用撬棒等破壞性工具將房門或鎖芯破壞,有的直接撞門、踹門入室實施盜竊。
(2)技術開鎖盜竊:即利用萬能鑰匙、錫紙等開鎖工具開進入室內實施盜竊。
(3)攀爬陽臺或鉆窗盜竊:即通過攀爬防盜窗、樓梯緩步臺窗戶、排水管道等進入室內實施盜竊。
(4)窗外“釣魚”盜竊:即在戶外使用竹竿等,伸過窗戶“釣魚”室內財物的盜竊方式。
三、盜竊的是家庭成員或親屬,會構成盜竊罪嗎?
1、家庭成員或親屬之間盜竊,“一般不作犯罪處理”。
家庭成員和親屬之間盜竊可否追究刑事責任,關鍵在于是否“確有必要”,并且應該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一般認為,“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是盜竊數額較大或巨大,同時又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引起家庭成員或親屬憤慨,要求追究責任的。至于親屬間盜竊雖然達到了普通盜竊數額較大的規定標準,但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一般可不作為犯罪處理。應當指出的是,家庭成員和親屬的態度是決定是否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應當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
2、對家庭成員及親屬盜竊在認定犯罪上必須從嚴掌握,從寬處理。
(1)偷拿自己家中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2)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是盜竊數額較大或巨大,同時又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引起親屬憤慨,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如多次盜竊親屬財產,經教育不改,引起親屬不安的;盜竊無生活來源的親屬財產,造成其生活困難,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揮霍浪費,無法追回,給親屬造成重大損失的;盜竊主觀惡性深,多次在社會上盜竊,因種種原因限制而盜竊數額不大,而又轉為盜竊親屬財產的;因盜竊親屬財物導致家庭關系破裂或嚴重損害了其他家庭成員的利益,造成親屬關系惡化和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
任何人都不得實施盜竊公路護欄等財物的行為,否則不管盜竊的是個人、還是公共財物,都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犯了盜竊罪。如果對盜竊公路護欄的構成什么罪存在其他相關的疑問,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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