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專屬性,只能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2、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應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別行使,而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

3、嚴格遵守法律程序。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5、依靠群眾。

6、審判公開。

7、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

8、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9、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10、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

11、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12、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1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14、刑事司法協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