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責任舉例說明怎么寫(無過錯責任舉例說明)
案例:王紅騎著她心愛的小電瓶車行駛在城區的路上,旁邊是劉園經營的商店,門口有一只虎視眈眈的大黃狗。大黃狗忽然撲向王紅,王紅驚嚇躲閃,摔倒在地。王紅右肩關節脫位,右臂損傷,住院治療共花費1573.82元。那么,劉園應當承擔其賠償責任嗎?
天津東方律師事務所
劉園應當對王紅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1166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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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民法典》第1166條規定了侵權責任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于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由法律規定的特別加重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適用,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范圍。典型的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有:產品缺陷致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污染致人損害、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等損害賠償案件。
本案所涉即是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對動物具有管理職責,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應承擔侵權責任。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動物造成人身損害侵權,如果是飼養動物的,由飼養人承擔責任,如果是遺棄動物的,由原飼養人承擔責任。
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屬于無過錯責任,適用舉證責任倒置。雖然劉園辯解自家狗是拴在園子里的,但在庭審中,其如果不能就受害人王紅有故意或重大過錯進行舉證,則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王紅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劉園應對王紅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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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
在許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領域,法律讓行為人承擔責任,并非其從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動,而是因為這些活動雖是社會經濟發展所必需的,但這些活動充滿不同尋常的危險,且這些風險多數是不可控制的,即使采取預防意外的措施,也不可能絕對避免危險。在這些危險活動中,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不是因為其知道意外可能發生而沒有加以防范,而是因為其為了自己的利益,使別人面臨這種特殊風險。法律允許其活動的條件是他必須對這種風險產生的后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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