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23年1月21日,張先生向一家小額貸款公司提供了自己一處房產作為抵押,成功獲得貸款20萬元,雙方簽訂的《貸款合同》約定還款期限為1年。雖然雙方未約定貸款利息,但是小額貸款公司在提供貸款時已將年利率40%的利息從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據查,該小額借貸公司非法放貸對象累計高達200余人。那么,小額貸款公司發放高利貸是否構成犯罪?

【律師解答】

首先,什么是高利貸?《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此規定,借貸利率只要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就屬于高利借貸行為,即日常生活所稱的“高利貸”。

其次,如何理解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中國人民銀行公告的《2023年1月20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受權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公告》:“……2023年1月20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1年期LPR為3.7%……”由此可見,張先生于2023年1月21日從小額貸款公司獲得20萬元貸款時的一年期同期貸款利率為3.7%,經過計算,本案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即:3.7%*4=14.8%。結合本案,本案小額貸款公司在提供貸款時已將年利率40%的利息從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又經過計算,本案年利率高達40%,已經是一年期同期貸款利率的10倍之多,該行為屬于高利借貸行為。

再次,本案小額貸款公司發放高利貸的行為構成犯罪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據此規定,本案小額貸款公司違法發放高利貸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非法經營罪是如何規定的呢?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由此可見,對于單位而言,非法放貸行為滿足“超過36%實際年利率”以及“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兩個條件,就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結合本案,小額貸款公司非法放貸對象高達200余人,在發放貸款時將年利率40%的利息從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故本案小額貸款公司發放高利貸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且屬于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