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有類推原則嗎)
刑法的基本原則
一,刑法的基本原則:罪行法定原則,平等適用刑法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思想基礎是民主主義和人權主義。
罪行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
1.事前的罪行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例外情況是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2.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習慣法):一,習慣法不能作為刑法的淵源。二,刑法必須由本國通用文字表述。三,行政規章不能規定犯罪與刑罰。四,判例不得作為刑法的淵源。
3.嚴格的罪行法定(禁止類推解釋)例外情況是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釋。
4.確定的罪刑法定(刑罰法規的適當):一,明確性。刑法的法規必須清楚,明了,不得含糊其辭,更不得引起歧義。二,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犯罪圈)。三,禁止絕對不定期刑(刑罰量)。四,禁止不均衡,殘虐的刑罰。
平等適用刑法原則
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基本含義:1.平等追究:認定,量刑,執行刑罰。2.平等保護:對刑法保護的合法權益予以平等的保護。3.反對特權,反對歧視。
本質:1.對不平等的抽象排斥。2.對實質正義的追求。
罪刑相適應原則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基本含義: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當,罰當其罪。
具體要求:刑罰要與犯罪性質相適應,要與犯罪情節相適應,還要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刑法的解釋:是對刑法規定意義的說明。
刑法的解釋方法和解釋理由
一,解釋的效力。
1.非正式解釋(無權解釋,學理解釋):學術機構和學者個人所做的解釋。
2.正式解釋(有權解釋):分為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
立法解釋: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做的解釋。
司法解釋:最高法,最高檢所做的解釋。
3.效力位階:立法解釋大于司法解釋。
4.正式解釋和罪行法定原則:任何解釋都不得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現有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也不因為納入有權解釋而被當然認為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二,解釋的方法。
解釋的技巧(方法)
1.平義解釋:按照最平白的字意進行解釋。
2.宣言解釋:當法條含義不明,理解存爭議,以往解釋不妥當,選擇與以往不同的更為妥當的解釋。即對法條的再定義,對法條含義的再選擇。
3.縮小解釋:(限制解釋)法條文字的通常含義,比刑法的真實含義廣,于是限制字面含義,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實含義。例如聚眾淫亂罪中的聚眾縮小解釋為具有一定的公然性。
4.反對解釋:根據法條的正面描述,推導其反面含義。一,當存在甲乙兩種相反的情形時,根據刑法條文,推導其反面含義。二,當存在A和B兩種類似的事實時,刑法就A做出規定,那么B就應當得出與A相反的結論。
5.補正解釋:刑法文字發生錯誤時,統觀刑法全文加以補正以闡明刑法的真實含義。
6.擴大解釋:對用語通常含義的擴張,但不能超出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例如:金融機構擴大解釋為包括自動取款機,開設賭場擴大解釋為包含賭博網站。,
7.類推解釋: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解釋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導致入罪的類推解釋違反罪行法定原則,因此禁止。例外情況: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釋。
三,解釋的理由
1.文理解釋:按照文字的字面意義進行的一種法律解釋。
2.體系解釋:根據刑法條文在整個刑法中的地位,聯系相關法條的含義,闡明其規范的旨意。例如:搶劫罪中的脅迫只包括以暴力相威脅,強奸罪中的脅迫就包括敲詐勒索罪中的脅迫行為,如揭發隱私,毀壞財物。
同類解釋從屬于體系解釋。先列舉幾個例子然后用等,其他來兜底概括。不能隨意擴大,應當找出前面例子的共同特征,然后按照列舉的內容,性質進行同類解釋。
3.當然解釋:入罪時,舉輕以明重。出罪時,舉重以明輕。(用當然解釋時要注意:首先要判斷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即是不是犯罪。)
4.歷史解釋:根據制定刑法的歷史背景,以及刑法的發展潮流,闡明刑法條文的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5.比較解釋:對比外國的相關立法,理論作為參考資料,借以闡明我國刑法的真實含義。
6.目的解釋:根據刑法規范保護的目的,具體情境權衡各種解釋理由,闡明刑法條文的真實含義。注意:一,法條含義比較窄時,不能因為目的解釋擴大處罰范圍。二,法條含義比較寬時,可以通過目的解釋限制構成要件的適用范圍。
刑法的效力
一,刑法的空間效力:指刑法對地和對人的效力,也就是解決適用于什么地域和適用于哪些人的問題。
1.屬地管轄權(域內犯)
犯罪地:即包括犯罪行為實施地,也包括犯罪結果發生地。
領域內:固定領域(領陸,領水,領空),擬制領域(懸掛我國國旗的船舶,航空器,石油鉆井臺)
法律特別規定的除外:外交豁免權,民族自治地方不適用部分條文,香港澳門基本法所作的例外規定。
2.屬人管轄權(國人域外犯)
國家工作人員,軍人在國外犯罪的,一律適用我國刑法。
普通公民在國外犯罪的,原則上適用我國刑法,但犯輕罪,可以不予追究(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國公民即包括行為時是中國公民,也包括裁判時是中國公民。
3.保護管轄權(外人域外犯)
外國人,在國外,對我國國家或公民犯罪(犯我),最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適用本法。但按照當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雙邊犯罪)
4.普遍管轄權(國際犯罪)(劫持航空器罪,販賣毒品罪。海盜等國際犯罪):一,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罪行。二,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聲明保留的除外。三,中國刑法將該行為規定為犯罪。四,可操作性,犯罪人在我國境內。
注意:依次適用屬地,屬人,保護,普遍管轄權,區分先后。
5.對于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國人域外犯,外人域外犯)
在外國經過審判,任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減輕處罰。
原則:具有獨立的刑事管轄權,外國不制約中國。
靈活:國外判決或刑罰執行過,可以考慮免除或減輕處罰。
二,刑法的時間效力:刑法何時起至何時止具有適用效力。包括:生效時間,失效時間,與溯及既往的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對它生效前未經審判,判決,未裁定的行為是否具有追溯適用效力。
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不利于行為人的溯及既往,不禁止有利于行為人的溯及既往。即從舊兼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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