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緩刑是不是不用坐牢(緩刑以前坐的算不算)
緩刑是一種刑罰制度,于1870年始于美國波士頓。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緩刑,屬于刑罰暫緩執行,也就是對原判刑罰附條件不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包括一般緩刑和戰時緩刑兩種。由于戰時緩刑適用于戰時,所以在此就不贅述,僅詳細闡述一般緩刑。根據刑法典第72條的規定,一般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前提下,暫緩其刑罰的執行,并規定一定的考驗期,考驗期內實行社區矯正,如果被宣告緩刑者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律規定應當撤銷緩刑的事由,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緩刑并不是所有犯罪的人都可以適用,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首先,犯罪分子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這類犯罪分子一般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而且還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犯罪情節較輕;二是有悔罪表現;三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是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其次,犯罪分子必須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因其有較大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大。最后,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可以適用緩刑,最終是否適用由法院依法確定。但是對于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緩刑作為一種刑罰,只是不在監獄內服刑,在社會上服刑而已,也就是不用坐牢,但在緩刑考驗期內,被宣告緩刑者應當遵守規定,服從監督,定期向考察機關匯報自己的活動情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請考察機關批準。考驗期滿,未違反規定的,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一旦適用緩刑就再也不用坐牢。緩刑是一種附條件不執行的刑罰制度,若是在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或者犯新罪、發現判決前的漏罪的,則撤銷緩刑,予以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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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制度體現了我國刑法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既表明了國家對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為否定的評價,同時又體現了對犯罪分子一定的寬大政策,充分展現了我國的人道主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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