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和拘留有什么區別嗎(拘押和拘留區別)
一般情況下臨時羈押不算刑拘,依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刑拘是羈押的一種。一般情況下,羈押包括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幾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拘留是將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當即暫時剝奪人身自由。拘留和逮捕,都屬于羈押。即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都叫羈押。
一般情況下臨時羈押算不算刑拘
羈押:在我國,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是否屬于刑事羈押
刑事拘留和刑事羈押是不一樣的,刑事拘留不需要經過檢察機關的批準,而刑事羈押需要經過檢察機關的批準才能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拘留和羈押問題的批復》
一、關于拘留和羈押有無區別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規定,拘留和羈押是有區別的。拘留是在未批準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且實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羈押起來;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實施羈押。
二、關于法院能否采取拘留(即你們所說的羈押)問題,我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既然沒有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行使拘留的條文,那么,人民法院在自己的審判實踐中,如果對被告人采用拘留,這在法律上是沒有根據的,因而是違法的。我院在1956年10月17日印發各級人民法院參酌試行的“各級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曾提到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第五條規定,采用臨時羈押的措施。現在看來,這樣規定是不妥當的。請不要在工作中引用。
三、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未經逮捕的被告人確有逃跑、湮滅、偽造罪證、繼續犯罪等情況,而又確實需要逮捕時,可以決定逮捕,在批準逮捕以前,如果確有必要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剝奪被告人的行動自由,以利于審判工作的進行,可以商請公安機關予以協助,對被告人先行拘留。(抄: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國家的有關法律對于此類問題的規定是較為細分的,所以在實際的運用中,即使自己不能很好的分辨,有關的辦案人員也會幫你解決,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處罰結果是否屬于有關的限定,對于自己利益維護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罪犯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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