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全責沒諒解書怎么辦(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條件)
交通肇事犯罪是一種常見多發犯罪。交通肇事的被告人在所犯罪行在三年以下量刑檔次范圍內的,如果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或者認罪認罰,與受害人一方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或者受害人一方表示諒解的,被告人一般都可以被判處緩刑的。即使沒有自首情節,但認罪認罰,取得受害人一方諒解的,也有相當多的被判處緩刑。對此,筆者沒有看到有人對此提出異議,認為有什么不妥。
但是,情況是復雜的。例如,被告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雖然盡力了,且也賠償了大部分,其余部分也答應之后一年或者在稍長一點時間賠償完畢。但是,由于沒有達到受害人所要求的底線賠償數額,沒有得到受害人諒解,在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判處緩刑呢?還有,被告人在法律上沒有民事賠償責任(執行單位工作任務發生事故或者受雇用時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被告人自首,認罪認罰以及悔罪,且也盡力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但沒有達到受害人的底線要求,被害人不予諒解,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判處緩刑呢?筆者就結合一位律師同行近期所辦理的一個類似案件,對此類案件的量刑問題談論個人的拙見,以拋磚引玉。
該案的基本情況是這樣的:K某(男,47歲)是一名外地打工者,在某W物流公司做大貨車司機(在實習期內)。在一次運輸中發生車輛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對方車輛的司機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K某負全責。由于K某和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W公司不承認K某是其員工。受害人家屬共計5人以原告身份將K某和車輛的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K某和車輛的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150余萬元。K某申請追加其所在的W公司為被告。一審判決除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范圍內賠償100多萬元外,判決K某賠償37萬余元。W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K某上訴后,二審法院判決由W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駁回原告對K某的訴訟請求。這就是說,K某在本案中依法沒有民事賠償責任。
在該案的刑事訴訟中,控方在《起訴書》中認定K某自首,認罪認罰,已經賠償受害人5萬元。對K某提出的量刑建議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如果履行了賠償義務,得到受害人諒解,建議判處緩刑;如果不能賠償,沒有得到受害人諒解,則不能判處緩刑。因為刑事案件第一次開庭時,民事案件尚在審理中,刑事案件就中止了審理。在中止了近六個月后,二審民事判決送達后,刑事案件繼續開庭。盡管K某在法律上沒有賠償責任,但受害人仍然要求K某再賠償15萬元。在開庭之前,經過法官從中調和,受害人要求賠償10萬元才可以諒解,少了不行。K某向自己的親戚只借到5萬元,且表示在一年半以后再賠償另外5萬元。但受害人仍然不同意。K某因此沒有得到受害人的諒解,控方也仍然堅持原來的量刑意見,一審法院以K某沒有得到受害人諒解為由,判處K某一年零三個月。
這個案件明眼人一看即清楚,K某所以沒有判處緩刑,就是因為沒有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坦白地說,犯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判處一年零三個月的有期徒刑并不算重,也沒有人會認為是錯案。對檢察官、法官及辯護律師接觸到的刑事案件中,也是微不足道的一個小案。但是,我們認為分析,如此量刑是否最為合適呢?筆者認為,這是不合適的。
首先是,交通肇事犯罪中沒有賠償責任的被告人,僅了自己的一定努力賠償了一些,僅僅是因為沒有得到受害人諒解的情況下,因此不判處緩刑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沒有法律依據。對此,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76條對此類情況進行了總結性的規定,在第一款規定到:“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是否與被害方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或者自愿承擔公益損害修復、賠償責任,作為提出量刑建議的重要考慮因素”第二款又特別強調:“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且愿意積極賠償損失,但由于被害方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的,一般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筆者以為,這里所說的“賠償”應當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況下的賠償,而在被告人沒有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則不存在賠償問題。
但是,雖然被告人依法沒有賠償責任,但情理是考慮其危害尤其是被害人的死亡是其行為直接造成的。如果被告人經濟條件比較好,但也仍然以自己沒有賠償責任為由一點不賠償,因此不能獲得受害人諒解的,在判處緩刑時也是要慎重的。如果被告人經濟條件比較好或者尚可,實際已經賠償了一定數額,在一般人看來,其賠償是和被告人的能力基本適應的,盡管沒有得到受害人的理解,也仍然可以判處緩刑。如果被告人的經濟條件很差,雖然盡力也只賠償很小一部分,受害人不予諒解的,也不影響對被告人判處緩刑。
這是因為,受害人諒解并不是判處緩刑的必要條件,不能在其他條件都具備的情況下,僅僅因為沒有受害人的諒解而不判處緩刑。
其次,具體到K某一案,K某作為一名外地打工者,上有老有小,其妻子身體不好。尤其是自己在取保候審期間,積極工作,自己在此期間也因為發生
車禍被撞傷骨折,在開庭判決時已經休息五個月不能工作,仍然需要休息四五個月才能工作。即使在這樣的情況下,其仍然努力借貸了5萬元賠償受害人,并愿意今后一年半的時間里掙錢在賠償5萬元就,以滿足受害人的賠償要求。應當說,K某是盡到了自己的最大努力的??梢哉J為,本案受害人要求K某賠償的行為,屬于是上述《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76條第二款所特別強調:“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且愿意積極賠償損失,但由于被害方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的,一般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的情形。不影響對其判處緩刑。
刑事案件無非是要做到兩點:正確定罪,準確量刑。我國刑法規定了較大的量刑幅度,只要在這個量刑幅度內的量刑,都不能認為是錯案。但是,仍然存在一個最準確最合適的量刑問題,這應當是我們的提出量刑意見的檢察官和刑事法官孜孜以求的。就以本文所說的K某一案,從案件體現出的具體情況看,雖然判處一年零三個月實刑并不算錯,但卻不能說是準確的和最為合適的量刑。因為對K某來說,一年零三個月的實刑,其子女的學業受到影響,母親的贍養將面困難,其夫妻關系還將面臨破裂的危險,等等。了解K某家庭具體情況的辯護律師如是說。其實,在筆者看來,了解本案具體情況的其他人,以及K某的親屬將對我們的法法官產生什么樣的看法呢?他們會認為,法律上似乎是沒有什么道理好講,還是金錢最重要,沒有金錢什么也都不那么重要,這樣的判決能有什么好的社會效果呢?不知大家以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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