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最嚴重的后果是什么(欠錢不還最嚴重的后果怎么辦)
【事件回顧】
王先生家住江西九江,3年前,好友李某以做生意為由向其借了20萬元,承諾1年內連本帶利還清。
轉眼一年過去,李某不僅一分錢沒還,連借錢的事都閉口不談,要不是王先生多次旁敲側擊的提醒,李某恐怕早就忘了還有這回事,一開始,李某還承認借錢的事實,只不過還錢的事是一拖再拖,從“2個月還”到“下周就還”。
到后面李某眼見事情拖不下去了,索性耍起無賴狡辯道:王先生的錢是投資給自己做生意的,生意本就有賺有賠,現在生意賠光了王先生卻跑來要錢,哪有這個道理。
王先生沒想到多年的好友居然會因為這種事鬧掰,但這20萬畢竟也是自己的“血汗錢”,無奈之下只好起訴到法院要求李某償還欠自己的20萬元。
雖然當時王先生并沒有要求李某寫借條,但幸好有轉賬記錄以及聊天記錄等輔助證據同樣能夠證明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并且李某知道開庭也沒有出現,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在10日內償還王先生本金+利息總計21萬余元。
然而李某是打定了主意賴賬,直到判決期限的最后一天也沒有還錢。
在王先生申請強制執行后,面對執行法官李某更是囂張地說道“還錢是不可能還錢的,反正你們最多也就是拘留我15天”。
【事件分析】
在這里只想說李某實在是太“天真”了,欠錢不還雖然只是民事糾紛,但如果在法院判決后有能力履行判決卻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是構成拒執罪的。
王先生和李某畢竟是多年好友,對李某的財產狀況不說了如指掌也是略知一二,根據王先生提供的財產線索,法院調查到李某在王先生起訴后,曾先后分多次將自己名下的房產、車輛以及存款無償轉移給父母、妻子,造成了無財產可執行的假象。
最終,由于李某拒不提供財產報告,并且惡意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已經符合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卻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的行為,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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