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于刑事責任年齡(哪些行為屬于刑事責任行為)
二.刑事責任能力的程度
一般認為,影響和決定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有兩個:一是年齡的大小;二是人的精神狀態即人的大腦功能能否正常。
我國刑法采取四分法,具體如下:
(一)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刑法第17條不滿十二周歲、第18條均有相關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二)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
刑法第17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刑法第17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減輕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減輕刑事責任能力人有三種情況:(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2)又聾又啞的人;(3)盲人。
三.決定和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責任年齡
1.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
2.我國刑法的刑事責任年齡采取的是三分法,具體如下:
(1)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時期
(2)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時期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時期
3.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特殊處罰原則
(1)從寬處罰原則
(2)不適用死刑
(3)累犯排除制度
(4)應當適用緩刑
(5)免除前科報告業務
(二)精神狀況
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了三種情況: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
2.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
(三)生理功能狀況
《刑法》第19條
(四)醉酒
《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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