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的感情問題屬于民事糾紛,解決的主要手段還是以協商為主法律為輔,如果在糾紛問題過程中出現了犯罪行為就要依法進行追究刑事責任。

網友咨詢:

陳龍龍曾與謝方方存在感情糾紛,后又與謝方方的弟弟謝猛飛產生了債務糾紛。7月28日14時許,陳龍龍來到臨泉縣城關鎮萬和社區楊空第三停車場北側巷內謝方方租住處,當時只有謝方方的母親陳某和兒子張某二人在家。陳龍龍到后先與陳某發生爭吵,隨即陳龍龍從該處廚房內拿得一把菜刀,朝陳某頭部、面部、胳膊等部位連砍數十刀,為泄憤陳龍龍又持刀朝張某頭部、右腿等部位連砍十數刀,致使陳某、張某二人失血性休克、身體各部位損傷程度嚴重。此時,張某父親張建來到現場,對陳龍龍的行為進行呵斥,陳龍龍停止了對二被害人的繼續傷害,將作案工具丟棄在現場后逃離。經臨泉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張某二人身體的損傷程度均為重傷二級。陳龍龍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廣東方典律師事務所何勇律師解答:

陳龍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二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陳龍龍在實施殺人的過程中,因他人阻止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陳龍龍不能正確面對與他人的矛盾糾紛,在與被害人陳某發生沖突后,又殃及無辜幼兒,持刀向二被害人頭部、頸部、四肢等要害部位連續砍擊數十刀,主觀惡性深,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應依法嚴懲。

陳龍龍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鑒于陳龍龍系犯罪未遂,有自首情節,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

何勇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何勇律師,24年訴訟仲裁律師工作經驗,熟悉訴訟仲裁規則,擅長處理刑事辯護、經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勞動工傷糾紛等重大疑難案件,先后擔任制造企業、科技公司等數十家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