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駛逃逸怎么處理2023(酒后駕駛逃逸怎么處理結果)
危險駕駛罪是指觸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在醉酒狀態,或者以追逐競駛、嚴重超載、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構成的犯罪。
網友咨詢:
9月21日2時50分許,劉明醉酒后駕駛魯V×××××號小型汽車行駛至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堡商貿城處與馮某駕駛的魯F×××××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兩車損壞,后劉明駕車逃逸被查獲。經認定,劉明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劉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53.61mg/100m1。案發后,劉明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1500元。
劉明賠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云南星震(芒市)律師事務所白青律師解答:
劉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劉明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后逃逸,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具有從重處罰情節;
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
白青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