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事故處罰標準是什么(醉駕事故處罰標準是什么意思)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車;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為醉酒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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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9日16時許,趙志遠駕駛車牌號為×××的黑色林肯牌小型轎車行駛至北京市豐臺區豐臺東路二郎廟附近時,與于某駕駛的×××的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
經認定,趙志遠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檢測,趙志遠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92.2mg/100ml。趙志遠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待,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趙志遠的家屬已經賠償事故方的損失并取得諒解。
趙志遠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黑龍江佳旭律師事務所黃影惠律師解答:
趙志遠酒后駕駛車輛與人發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
趙志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系從重處罰情節。
鑒于趙志遠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待,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并能積極賠償事故對方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黃影惠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有多年國企工作經歷,曾任房地產開發公司高管,創業公司老板,四年內將公司市值爆翻40倍,行業經驗豐富,專注于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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