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理解上訴不加刑

(一)上訴不加刑是切實執行上訴制度不可缺少的條件。

設立上訴制度目的是為了通過上級法院的再次審理,糾正原判在定罪量刑上可能存在的錯誤。上訴包括被告方的上訴和控訴方的上訴。由于刑事訴訟最終是要解決是否和如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問題,所以,充分聽取被告方的上訴理論,對于上訴審法庭作出正確、全面的結論是極為重要的。上訴不加刑的意義就在于,可以使被告人消除思想顧慮,大膽申訴上訴理由。如果無上訴不加刑的法律保障,被告人會害怕上訴后被加刑而不敢行使上訴的權利,這樣,勢必使上訴制度流于形式,從而不利于通過兩審終審來糾正錯誤,提高辦案質量。

(二)上訴不加刑是被告人行使上訴權的重要保障。

憲法和法律賦予被告人有辯護權。上訴權也是辯護權的重要部分、是被告人在一審判決后行使辯護權的一種方式。被告人不服一審的判決,提出上訴,總是從對自己有利方面考慮,繼續作無罪或罪輕的申辯。希望通過上訴程序,改變或減輕對自己不利的判決。如果上訴有可能反被加重刑罰,自然會使被告人產生上訴還不如不上訴好的想法。甚至確有冤屈或處斷不公之事,也會害怕反遭重罰而不敢提出。因此,法律上明確規定上訴不加刑,就可以為被告人解除因上訴而被加刑之憂,放心地行使自己的上訴權利,這對于真正實現訴訟民主,發揮法律的教育作用,都是有利的。

(三)上訴不加刑也是國際通例。

目前,上訴不加刑原則已是世界各國所較為普遍采用的一項訴訟原則。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在刑事訴訟的法律中,都作了相應的規定。上訴不加刑原則,是資產階級針對封建主專橫的訴訟制度提出來的,無疑是個歷史的進步。它是對被告人行使上訴權的有效的法律保障。作為一種法律形式,資產階級提出來并利用它來為自己的階級統治服務;掌握了政權的無產階級,同樣也可以用它來為自己的階級統治服務。當然,兩者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在資產階級國家里,實行上訴不加刑原則只在形式上起著標榜資產階級”訴訟民主”的作用。由于資產階級利益的限制,不可能被真正地、全面地去實行它。一旦不利于維護其統治利益時,資產階級就可以通過立法手段來加以限制或排除,也可以由法官在具體應用時,作出符合其需要的解釋來限制這一原則的適用范圍,甚至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來達到加重刑罰的目的。社會主義國家實行上訴不加刑原則就完全不同了。它從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出發,真正是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利,消除其上訴的顧慮,充分聽取上訴人的申述,經過全面審查,反復核實,糾正錯誤,保證判決的正確。因此,上訴不加刑的積極作用,應當予以肯定。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并非絕對

但是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自訴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論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是否同時提出上訴,均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也就是說,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確屬過輕,需要改判的,則可以作出比原判決重的刑罰。這里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有兩個來源:一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確實有錯誤,處刑極輕提出的上訴,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后提起抗訴的案件。

三、上訴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哪些

上訴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以下幾點:

(一)同種刑種不得在量上增加;

(二)不得改變刑罰的執行方法,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延長緩刑考驗期,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等;

(三)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四)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

(五)不得加重數罪并罰案件的宣告刑;

(六)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訴和未被提起抗訴的被告人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