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否要指控才能認定,累犯能夠取保候審嗎
一、累犯是否要指控才能認定
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進行量刑時,要對犯罪分子是否構成累犯進行調查。而對犯罪分子進行量刑前,就需要先進行指控,所以要犯罪分子進行指揮,才能認定是否累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二、累犯能夠取保候審嗎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如果是累犯,原則上對有累犯嫌疑的人取保候審,是很難保證“不致危害社會”的,所以對有累犯嫌疑的人不應該適用取保候審。
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累犯取保候審的難度較大,一般是不會辦理取保候審的。
但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存在以下情形的,能夠申請取保候審: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能夠取保候審。
2、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3、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4、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認定累犯的條件之
一是有前罪和后罪,所以要認定是否構成累犯,就要先對嫌疑人進行指控,提起刑事訴訟。
法院判處構成犯罪的,在量刑時審查是否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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