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協議書模板(股權合同協議書范本下載)
股權代持協議書
甲方: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住所地: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為持股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內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為自己對享有的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的股份,(以下簡稱“代持股份”)的名義持有人,并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為行使該相關股東權利。
第二條 委托權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
1.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為在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
2.在工商機關予以登記;
3.以股東身份參與相應活動;
4.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
5.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
6.行使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出資者,對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并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乙方僅以自身名義代甲方持有該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東權益,而對該等出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權或處置權(包括但不限于股東權益的轉讓、質押、劃轉等處置行為)。
2.在委托持股期限內,甲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乙方須無條件同意,并無條件承受。
3.甲方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受托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并有權基于本協議約定要求乙方賠償因受托不善而給自己造成的實際損失,但甲方不能隨意干預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4.甲方認為乙方不能誠實履行受托義務時,有權依法解除對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轉讓相應的代持股份給委托人選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東權益。
2.作為公司的名義股東,乙方承諾其所持有的股權受到本協議內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表決權時至少應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書面授權。在未獲得甲方書面授權的條件下,乙方不得對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進行轉讓、處分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3.乙方承諾將其未來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產生的任何全部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轉交給甲方,并承諾將在獲得該等投資收益后3日內將該等投資收益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如果乙方不能及時交付的,應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銀行逾期貸款利息之違約金。
4.在甲方擬向公司之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代持股份時,乙方必須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
第五條 委托持股費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的報酬,經雙方協商一致,確定為 元。
第六條 委托持股期間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間自本協議生效開始,至乙方根據甲方指示將代持股份轉讓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時終止。
第七條 保密條款
未經對方書面授權,甲、乙雙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有保密義務。該等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繼續有效。任一方因違反該等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請 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
1.本協議一式兩份,協議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補充協議對本協議內容進行變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3.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署后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并按手印): 乙方(簽字并按手印):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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