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共犯共謀應該怎樣認定?
一、販毒共犯共謀應該怎樣認定?
對于毒品犯罪,只要其他人員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行為的,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認定為販賣毒品罪的共犯。
二、常見的販賣毒品的行為:
(1) 將毒品買入后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 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3) 制造毒品后銷售的;
(4) 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 賒銷毒品的;
(7) 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8)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三、刑事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販賣鴉片 二百克以上不滿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因為毒品不僅會危害到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時也是滋生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源頭,所以我們國家也是嚴禁出現制造毒品、販賣毒品等行為,當公安機關發現涉及到毒品的行為后也是會加重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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