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多次走私藥品什么罪
一、犯罪嫌疑人多次走私藥品什么罪?
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判刑標準需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二、走私藥品涉嫌犯罪公安機關應查明哪些事實?
(一)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二)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
(三)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實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八)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
三、走私藥品涉嫌犯罪定罪證據需證明哪些事實?
(一)認定的案件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走私藥品涉嫌犯罪開庭后享有哪些權利?
(一)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
(二)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后作最后陳述。
五、走私藥品涉嫌犯罪開庭后法庭辯論流程有哪些?
(一)公訴人發言;
(二)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三)被告人自行辯護;
(四)辯護人辯護;
(五)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六、走私藥品涉嫌犯罪開庭后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以上內容已經詳細介紹了犯罪嫌疑人多次走私藥品什么罪,任何的走私行為都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不構成犯罪的也會被行政主管部門處罰,構成犯罪的,處罰標準跟走私行為偷逃的稅額及其他情節有關。如果對于該問題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為您提供專業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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