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彈藥罪會追究什么刑事責任?
一、走私武器、彈藥罪量刑
根據《刑法》第151條犯本罪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武器、彈藥罪構成要素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武器、彈藥的禁止進出口制度,對象是武器、彈藥。所謂武器及彈藥,是指各種具有直接殺傷力、破壞力的器械、裝置或其他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的規定,既包括各種軍用武器、彈藥和爆炸物,如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等常規武器,核武器、化學武器、細菌武器等現代化武器,槍彈、炮彈、炸彈、地雷、手榴彈等彈藥;又包括各種類似軍用武器的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如射擊運動用的槍支,狩獵用的散彈槍及其子彈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的行為。所謂逃避海關監管,是指采用各種方法,躲避海關的監督、檢查,企圖將武器、彈藥通過國(邊)境。有的繞過關口,在沒有海關或邊卡檢查站的地方,非法攜帶、運輸武器、彈藥進出境;有的雖通過關口,但企圖以隱匿、偽裝、假報等手段,欺騙海關,蒙混過關,有的則是采用藏匿、偽報等方法,以逃過郵檢和海關的查驗,非法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等。這些行為都是走私武器、彈藥的典型行為,此外,走私武器、彈藥還有一些非典型行為,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武器、彈藥的;(2)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武器、彈藥的;(3)與走私武器、彈藥的犯罪分子進行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條件的;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彈藥而仍然非法攜帶、運輸、郵寄,企圖使之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知自己所攜帶、運輸或郵寄的是武器、彈藥,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處罰。至于其目的,一般是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這種目的,并不影響本罪成立。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中間參與走私過程幫助走私,等同于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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