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結束后發現漏罪怎么處理(緩刑結束后發現漏罪怎么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修正)】
第五節 緩刑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后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
第五百四十二條 罪犯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并書面通知原審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第五百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收到社區矯正機構的撤銷緩刑建議書后,經審查,確認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撤銷緩刑的裁定:
(一)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執行機關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社區矯正機構的撤銷假釋建議書后,經審查,確認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具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作出撤銷假釋的裁定。
第五百四十四條 被提請撤銷緩刑、假釋的罪犯可能逃跑或者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社區矯正機構在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的同時,提請人民法院決定對其予以逮捕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四十八小時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決定逮捕的,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后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社區矯正機構的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后三十日以內作出裁定。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應當將撤銷緩刑、假釋裁定書送達社區矯正機構和公安機關,并抄送人民檢察院,由公安機關將罪犯送交執行。執行以前被逮捕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緩刑考驗期滿后發現漏罪的法律意見
我國刑法規定,撤銷緩刑有三種情況:犯新罪;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對于考驗期滿后,發現犯罪人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處的情形,是否需要撤銷緩刑,將漏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原判刑罰實行數罪并罰,刑法未作明確規定。
漏罪,又稱余罪,是指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犯有其他沒有判決的罪。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還有“漏罪”沒有被判決的,說明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不真誠,沒有徹底交代以前所犯罪行,不應具備適用緩刑條件,且有數罪也應從嚴懲處,因而應當撤銷緩刑。依照數罪并罰的原則,決定執行刑罰。
我國現行刑法只規定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沒有判處的,應撤銷緩刑并實行數罪并罰的情形,而并未將緩刑考驗期滿后發現漏罪的情形作為撤銷緩刑的條件規定,從罪刑法定原則角度出發,這種情形理應視為不符合撤銷緩刑并實行數罪并罰的條件,司法實踐中可對相關漏罪單獨定罪量刑作出處理。
其次,與前述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而在考驗期滿后被發現的情形不同的是,刑法規定強調的重點一個在于考驗期內“犯新罪”,另一個則在于考驗期內“發現漏罪”。換言之,刑法對于緩刑考驗期間新罪和漏罪的側重點完全不同,一個側重于所犯的時間,一個側重于所發現的時間。由于前述情形中新罪所犯時間是在考驗期內,只是被發現的時間在期滿后,完全符合刑法撤銷緩刑并實行數罪并罰的規定;而緩刑考驗期滿才發現漏罪的情形則與刑法的規定不完全相符合,刑法規定強調發現漏罪的時間是在考驗期內,而這種情形發現漏罪的時間是在考驗期滿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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