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有三類訴訟,分別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每一種訴訟都有自己獨特的流程、規則,所適用的法律也完全不同。

1. 刑事案件耗時一般比較長

一個完整的刑事案件流程,其時間跨度非常大,短則五六個月,長則三四年,更甚,三四年一審程序都未結束。

導致時間跨度如此之大的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目前我國刑事案件涉及公檢法三方,為了最大程度查明案件事實、還原真相、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利益、減少冤假錯案等多個角度,刑事案件大部分流程中的辦案時限都可以延長;

二是與此同時,為了減輕辦案壓力、降低訴累,我國在刑事案件中有簡易程序、速裁程序以及認罪認罰制度刑事案件律師一文簡述刑事案件基本流程!,所以某些案件可能五六個月可以判決后執行。

刑事案件的流程具體分為以下幾個部分: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下文進行簡單介紹。

2. 立案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檢察院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其中,絕大部分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針對特殊類型案件(職務犯罪等)才由檢察院直接進行偵查。

這一流程中最重要的步驟是立案,以實踐中的經濟詐騙為例,如果被害人到地方經偵報案,但是經偵自始至終沒有提供立案受理通知書,那么就不屬于刑事案件中的“立案”,公安機關自然無法進入下一步的偵查。

立案后公安機關才有正式的權利抓捕、拘留犯罪嫌疑人,走訪要求部門人員配合辦案、提供筆錄等等。

同時,這一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請律師,家屬也可以代為委托律師,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那么只有辯護律師可以會見,家屬不可以會見,如有需要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立案后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需要在一個月到八個月內作出是否移送檢察院起訴的決定。

3. 審查立案

公安機關調查充分后(往往無具體的調查時間限制,避免公安機關為了盡快結案而刑訊逼供等等),得到相應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行為,那么可以將案卷移交給檢察院,檢察院進行審查。

檢察院審查的目的是確認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行為、罪重、罪輕、應處以何種刑罰。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半個月。但是檢察院有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權利,要求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再次收集證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再次移卷給檢察機關,所有審查期限重新起算,此時檢察機關仍然還有最后一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機會。

換言之,如果檢察階段所有程序走滿,就會有半年的時間。

4. 審判階段

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存在犯罪,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最終的審判,判定其是否有罪、犯罪輕重以及對應刑罰,這個程序就是審判階段。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需要在3-6個月內審理結束,特殊案件經審批才能延長審限。

以上就是刑事案件中的基本流程,其中由于我國特殊的辦案制度,律師介入越早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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