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論文:合同詐騙罪客觀方面若干問題探析(精品論文)
l 合同詐騙罪論文: 合同詐騙罪客觀方面若干問題探析 摘要: 合同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 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本文旨在闡明在合同詐騙罪的認定中, 如何界定"合同"的含義, 如何對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數額進行認定, 以及如何區分本罪與相關民事糾紛。 關鍵詞: 合同 詐騙 犯罪數額 民事合同欺詐 一合同詐騙罪之"合同"的認定。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合同詐騙罪與其他詐騙罪,尤其是《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詐騙罪的關鍵區別就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合同"這種形式合同詐騙罪論文:合同詐騙罪客觀方面若干問題探析(精品論文), 因此, 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合同"對于認定合同詐騙罪至關重要。 (一)、 合同詐騙罪之"合同"的性質。 目前我國刑法學界對合同詐騙罪之"合同"的界定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應當是指經濟合同。這與《刑法》 中合同詐騙罪的結構安排, 即第三章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發生領域、 主體及屬性都是一致的。 [1] 第二種觀點認為, 從微觀角度而言, 合同詐騙罪之"合同"范圍應當包含: 1.合同法所規定 15 種有名合同中的買賣合同; 供用電、 水、 氣熱力合同; 借款合同(指非金融機構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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