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第12 1期2 0 12 年3 月甘肅政法學院學報Jo u r n a l o fG a n su In stitu te o f P o litic a l S c ie n c e a n d L a wG e n e r a l N o . 121M a r. 。 20 12刑法司法解釋的類型化及其意義郝方嘮( 國家法官學院, 北京10 1IO O )摘要: 根據刑法司法解釋與刑法典的關系, 可以將刑法司法解釋分為三種類型: 注意規定、 具體化規定、 法律擬制。 這種類型化區分, 學術意義是可以糾正對刑法司法解釋的一些誤讀。 司法實踐意義是: 不同類型的刑法司法解釋應有不同的解釋方式; 不同類型的刑法司法解釋在解釋精神的推廣方面也應區別對待, 以確保使司法解釋的適用能夠與刑法典相吻合。關鍵詞: 刑法司法解釋; 刑法典f 注意規定; 具體化規定; 法律擬制中圖分類號: D F 6 1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 0 7 —7 8 8 X ( 20 12)0 2—0 0 9 3—0 6在成文法國家。 法典的穩定性與生活事實的復雜多變, 是法官面臨的永恒矛盾。 尤其是在刑事司法領域, 一方面, 罪刑法定原則進一步強化了刑法典的穩定性; 另一方面, 刑法必須及時適應經濟發展和社會變遷, 才能發揮好“保障法” 的職能。

為解決這一矛盾, 我國最高司法機關采取刑法司法解釋制度來緩解“事實與規范” 之間的緊張關系。 但是, 這種問題解決方案具有兩面性: 一方面。 刑法司法解釋有助于法官正確理解與適用法律; 另一方面, 法官在刑事審判時, 又不得不在“解釋和適用刑法” 的同時承擔另一種工作——“解釋和適用刑法司法解釋” 。 進而, 如何正確適用刑法司法解釋, 就成為一項值得特別關注的難題。對這一問題, 學界雖然在各個刑法司法解釋出臺后, 一般都進行了個別化的解讀, 但是目前尚不注重從“刑法司法解釋” 的總體出發, 進行規律性的、 整合性的解讀。 針對這一缺陷, 本文從刑法司法解釋與刑法典的關系出發, 對刑法司法解釋加以類型化, 并針對不同類型, 提出不同的解釋與適用方法。一、 刑法司法解釋的三種類型——從刑法司法解釋與刑法典的關系出發因為刑法司法解釋是對刑法典的解釋, 其在適用時不具有完全的獨立性, 而是要從屬于刑法典, ①所以從刑法司法解釋與刑法典的關系出發, 對刑法司法解釋加以分類處理, 不失為理解與適用刑法司法解釋的一個捷徑。 據此, 本文把刑法司法解釋劃分為以下三個類型:( 一)對刑法典的注意規定刑法司法解釋對刑法典的注意規定, 是指在刑法典已作規定的前提下, 提示司法人員注意、 以免司法人員忽略的規定。

。 [ 1]注意規定僅僅是一種提示性規定, 沒有賦予比刑法典更多的內容。例如, 刑法典第14 條規定: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 也即刑法典要求故意犯罪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危害后果具有“明知” 的認識。20 0 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 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 前半句規定: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 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236 條第2款的規定刑法司法解釋的類型化及其意義, 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 此處再次強調構成奸淫幼女型強奸罪, 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明知” 被害人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 這就是一種注意規定, 僅僅是為防止司法適用錯誤而對刑法典規定收稿日期: 20 11—10 一17作者簡介: 郝方眈( 19 8 2一), 男, 山西絳縣人, 國家法官學院講師, 法學博士, 主要研究方向為刑法方法論與刑罰社會學。①20 0 1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 中指出, 司法解釋的效力“適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間” , 刑法司法懈釋對刑法典的從屬性可見一斑。②本文中的“注意規定” 及“法律擬制” , 借用了張明楷教授所設定的概念。 張明楷教授把刑法典內部的對基本規范的提示性規定界定為“注意規定” , 對基本規范的擬制性規定界定為“法律擬制” , 其所處理的是刑法典內部的條文與條文之間的關系。本文則借用來處理刑法司法解釋與刑法典之間的關系。9 3萬方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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