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究刑事責任和無罪有區別嗎?
不追究刑事責任就是指司法機關對事件當事人依法作出的不負刑事責任的決定,而追究刑事責任時,一般就意味著當事人面臨坐牢等處罰結果。相關案件若已經作出追究刑事責任決定的,應當撤銷案件,無法撤銷時應采用不起訴、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的方式來處理。
法妞網友咨詢:
不追究刑事責任和無罪有區別嗎?
蔣興明律師解答:
不追究刑事責任和無罪是有區別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5類具體情形和一類條件情形;同時規定未滿14歲的人和 精神病人兩類情形。而無罪就是沒有證據證明其罪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和無罪有區別嗎?,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蔣興明律師補充:
綜上所述,嫌疑人在被檢察院控制后送到法院要求進行判刑的前提是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的,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明就可能會讓法院認為當事人是沒有罪責的,然后最后的判斷就是無罪的,但是如果只是因為嫌疑人存在法定的情節而無法被追究也不能等同于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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