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0日,河池市宜州區人民法院依法遠程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馮某某犯詐騙罪一案。

詐騙罪被判1年_詐騙判刑年限_涉嫌詐騙判幾年

庭審現場

法院審理查明

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27日,被告人馮某某在經營食雜貨批發期間謊稱其有低于市場價的白糖、大米、食用油等貨源,詐騙被害人唐某等9人支付貨款,后編造各種理由不發貨或按市場價向廠家采購貨物少量發貨誘使被害人繼續支付貨款。馮某某收取上述貨款后用于個人消費、償還債務和填補供貨差價等,至今未向被害人發貨的貨款達1630.4萬余元。

涉嫌詐騙判幾年_詐騙罪被判1年_詐騙判刑年限

庭審現場

2021年1月開始,被告人馮某某以合伙向河池市宜州區某包子店供應白糖、面粉等貨物為由,騙取唐某先后轉賬“投資款”155.01萬元,馮某某收取上述款項后用于個人消費、償還債務和填補供貨差價等。期間,馮某某為使唐某加大“投資”,向唐某轉賬14.15萬元“分紅”,至今尚有140.86萬元未能退還給唐某。

2021年10月11日,被告人馮某某以合伙從事白糖生意為由,詐騙馮某向其轉賬“投資款”5000元,為繼續誘騙馮某,馮某某以投資分紅的名義向馮某轉賬1500元。后洪某經馮某介紹向馮某某訂購白糖。

10月26日,馮某某向馮某謊稱洪某訂購的白糖需要付清全款才能發貨,要求馮某通知洪某付款,馮某便將1.5萬元墊付給馮某某。馮某某將上述款項用于個人消費、償還債務和填補供貨差價等。

另查明,馮某某于2022年2月至6月先后向馮某償還2萬元,于2022年1月22日至2022年9月9日先后向洪某償還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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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馮某某接受宣判

法院認為

被告人馮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達1773.26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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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現場

一、被告人馮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二、被告人馮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退賠被害人唐某838.09萬余元、唐某某616.63萬余元、李某100萬元、宋某118.7萬元、邱某21.18萬余元、洪某23.07萬余元、盧某27.85萬元、梁某17.97萬元、譚某5.7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