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案件請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必要的。

當事人訴訟是否委托律師需要自行決定,法律并未規定一定要委托律師代理,委托代理律師都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既然是權利,當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所以只要當事人覺得自己可以應付整個訴訟,不請律師當然也照樣可以打官司。

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律師不僅能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權衡利弊,“診斷”出矛盾的要害,使你明確自己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還可以按照法律的程序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

在打官司過程中,最大限度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例如:

1.律師能幫助當事人調查證據,為打官司作充分的準備;

2.律師還有權查閱案卷材料,可以全面了解案情;

3.律師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在法庭辯論中使法官從辯護中了解到有利于對被告人的意見;

4.律師能依法陳述意見和要求,能抓住重點。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